二、有效性检验
尽管世界上许多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诞生出了不同的司法制度。但是在打击犯罪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国际化、跨境化的特点,如下表1所示,2003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等国外相关执法部门,连续开展了一系列个案的联合行动,试图通过对个案的联合执法,来探索合作的途径、合作的形式,同时也来检验国际执法合作的效果。一般来说,有效的跨国执法合作至少应该具有以下4性:
(一)资源的协调性
资源的协调性主要指的是合作各方都明确和接受了各自的责任,对合作过程中警务资源的需求数量、质量、需求时间有清晰定义,最终实现了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协调的机制和方式。
(二)计划的控制性
对一项跨国执法合作来说,计划与变化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缺一不可。组建稳定的合作组织架构,就会减少在合作执行过程中由于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在严格的合作组织架构基础上的有限自由度是控制合作项目需求变化的基本原则。由于执法合作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一个没有弹性的合作计划是无效的。执法合作计划的刚性与弹性的结合方式有以下几种:警务资源到位的时间允许有弹性,但是警务资源被占用的时间则是刚性的;非关键警务资源的到位时间是弹性的,关键警务资源的到位时间则是刚性的;一般执法活动的变更控制是弹性的,关键执法活动的变更控制则是刚性的。
(三)问题的预见性
合作计划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在执法合作过程中首先要有系统的风险识别、分析、处置和监控方法;其次要清晰定义风险的触发机制,追溯问题发生的原因,明确及时查找原因的流程和方法,以保证同样的问题不再重复出现。
(四)目标的达成性
一项跨国执法行动,首先要得到各国利益相关方一致的理解和认同。因此,执法目标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立场、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歧义和冲突,只有在消除了歧义和冲突之后得到的目标才是一个有效的目标。
表1 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件

①李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和前景展望》,《未来与发展》,2010年第11期,第54页。(https://www.daowen.com)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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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公安部网站相关信息整理而成
①新华网:《中国警方与FBI破获特大盗版软件案25人被捕》。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7/24/content_6422675.htm.
下面我们就以“夏至”行动的侦办经过和结果为例来检验执法合作的有效性。
案件来源:2006年年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获悉1名叫马某的人在上海市从事贩卖盗版光盘犯罪活动,随即指令上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查明马某团伙的全部成员及其活动情况,同时发现此团伙与美国等国家境内犯罪嫌疑人密切勾结,形成了一个跨地区、跨国家的犯罪集团。
执法合作的接洽:2006年6月,公安部致函ICE驻北京办公室,向美方通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详细线索,请求美方开展联合调查。2006年10月,美国ICE向中国公安部反映,美联邦调查局洛杉矶办公室在调查美国内一盗版犯罪集团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广东深圳王某、车某等人涉嫌大量生产、销售盗版软件,请求中方予以协助。
资源的协调性:根据公安部经侦局的命令,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始对王某、车某团伙的盗版犯罪活动进行侦查。2007年3月,为加强中美执法合作,中国公安部派代表团访问美国司法部,决定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等方式,并将马某团伙案、王某车某团伙案列为双方合作的重点案件。在双方驻对方联络官的大力协助下,双方侦查员就上述两案开展了更为密切的合作,相互提供了大量情报信息和犯罪证据。6月,美国联邦调查局派探员来华,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上海市、广东省公安机关召开会议,再次就马某团伙和王某车某团伙两案交换了情报和证据,商定联合行动计划。
目标的达成性:7月6日至16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夏至”行动在中国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同时展开。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协同行动,抓获王某、车某、肖某等1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处盗版光盘生产、包装、销售窝点6处。经鉴定、清点,行动中共缴获22张盗版软件母盘(其中盗版微软公司软件的母盘11张,其中8张每张正品母盘价值约1560万元人民币),盗版美国微软公司的Vista、Windows XP、Office2007等软件光盘70386张,软件真品证书(COA)235934份、说明书、包装盒、防伪标签6万余件,以及盗版设备、原材料一批。[11]
在以上“夏至”行动的联合侦破过程中,尽管我们尚无法从执法合作计划的控制性和问题的预见性两个角度来验证跨国执法合作的有效性,但是单从资源的协调性和目标的达成性上,就不得不说这次行动是中美执法机构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一次成功的联合执法行动,为各国执法机构对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施“精确打击、全程打击”提供了一个新的范例。[12]从以上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看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不同国家的犯罪分子通过事先通谋,进行跨国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体现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球化和专业化的特点。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应用的进一步升级,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对各国联合执法行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近年来,我国政府和公安机关从保护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出发,通过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执法机构的通力合作,对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施了多个专项行动,为维护世界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从以上公安机关破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来看,跨国犯罪案件是两头在外,由国际犯罪集团和跨国犯罪集团直接提供技术、资金,甚至原材料,并包销产品。有的是直接在中国设立企业或加工厂从事侵权违法犯罪活动。针对这种局面,中国的执法部门还必须大力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公安机关和海关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协作上的机制,从生产、运输、销售到进出口、零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全程打击,形成打击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