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认定

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认定

(一)注意弄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表现

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然销售,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能否立案的重要界限。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应立案。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一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二是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价和质量;三是根据行为人的经验和知识应当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是立案关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确立的是“销售金额”的原则,即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认定为本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确定显得尤为关键。《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可见,这里的“销售金额”既包括行为人实际销售出去的所得,也包括预期销售但实际未售出而应得的金额。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销售的价格计算,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2011年《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