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的现状
我国目前刑法对于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的规制,主要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3种行为关联罪名进行规制。[1]商标也仅限于商品商标,未涉及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针对不胜枚举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从2005 年开始,公安机关已连续开展“山鹰”行动、“亮剑”行动、“春雷”行动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逐步形成全面遏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高压态势。从下表2010年至2017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统计中可以看出,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明显高于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犯罪案件,又从图1可以明显看出: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比从2010年的80%以上,在2011年至2013年“剑网”专项行动提升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占比一度下滑到60%后,2014年又重回80%,2016年和2017年甚至超过了90%的比例,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已经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多发性案件。
2010~2017全国地方法院审结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统计表

资料来源:根据2010~2017最高法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整理形成(https://www.daowen.com)

图1 2010~2017全国地方法院审结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案件罪名占比
在“互联网+”的推动下,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假货问题也已经发展到不容忽视的境地。商品交易的网络化发展,促使物流从生产厂家经由商家到消费者完全借助互联网完成,突破了传统交易的地域限制,辐射区域可以遍布网络触及的各个角落,其间掺杂的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也势必随之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网络商业模式的链条化,无形之中也促成了该类犯罪行为的团伙化、规模化的线性运营模式,这就造成公安侦办部门如果对网络链条中某一点的违法行为不能追根溯源,往往无法实现全面打击的执法效果。与此同时,由于对某一点的违法行为存在移送时效和追诉标准上的立案困扰,此类案件多存在“民不举官不究”的状况。另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商标侵权方面共享数据的不全面,数据收集的不充分,也会导致假冒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使用很长时间之后,才会被受害人、企业或者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发现,这时候往往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受害人或企业造成了侵害,甚至犯罪嫌疑人已经逃之夭夭,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