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2020年是辽宁省完成知识产权机构改革之后的奋进之年,需要从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上,把知识产权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指导全省14个市制定各自的战略或实施意见,支持并帮助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制定及实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或专利推进工程,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侵权违法成本;完善侵权判定标准,指导好行政执法工作;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入组织开展“护航”“雷霆”专项行动,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性侵权的查处力度,强化电商、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展会、进出口等关键环节执法保护。对行业形态进行调整,替换易侵权业态,市场管理部门主动出击动寻找品质上乘的自主品牌厂家入驻,从源头上杜绝知识产权隐患。通过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媒体对全省商户进行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会,通过鼓励商户注册自主商标、推行商户自律制度等措施打击制假售假、保护知识产权,实现了市场知识产权大环境的净化。
3.部署辽宁省各地全力以赴推进公安部开展的跨年度“打假集中行动攻势”专项行动,围绕重点领域,充分运用经侦情报导侦工作机制,集中优势力量组成专班,利用好现有资源平台,多维度、深层次地进行研判分析,力争破获一批典型、亮点案件。
4.加强警企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提炼在情报导侦、组织指挥、战法运用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经典战役,推进打假领域类罪模型研发工作。2018年,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建立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协作机制。通过阿里“钱盾”系统警企协作平台,生成一批高质量云端集群的线索,有力地打击了坑害群众利益、危害生产生活安全、妨碍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侵权假冒犯罪,为实现公安部经侦局部署的“两年锻造全新警种”的工作目标迈进了一步。为不断提升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精度和办案效果,提升辽宁省经侦知识产权领域数据化导侦能力,应着力推动与“BATJ”等互联网企业进行警企交流协作,广泛获取知识产权行业、领域和企业数据信息,利用大数据研判分析,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进行全链条、整环节的打击,提升打击精度和办案效果。
5.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新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格执法环境,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保护工作专门力量建设,突出对新技术、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防范和惩治侵犯相关专利权、商业秘密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对跨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
6.进一步依托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立产业重大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联合应对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创新主体自身也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申请保密专利,依法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7.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积极深入企业调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听取企业有关产权保护的建议,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向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援助,宣传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通过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针对市场商户的主动帮扶工作。
8.为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辽宁省知识产权局需严格行政执法,加快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审判。拓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渠道,引导建立知识产权社会仲裁机制,提升执法维权效率和社会效益。
【注释】
[1]Yu,P.(2007).Intellectual property,economic development,and the China puzzle,in intellectual property,trade and development:Strategies to optimiz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 TRIPS plus era.In D.J.Gervais (Ed.),Drake University Law School Occasional Paper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Vol.1 (p.173).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Haiyan Liu(2010).The Criminal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Recent Developments and Implications.Asian Criminology (2010)5:137-156.
[3]《知识产权意见》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https://www.daowen.com)
[4]肖中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适用难题》,《刑法论丛》,第12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刑事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意义重大》[EB/OL].http://www.sipo.gov.cn/mtjj/2006/200804/t20080401_362040.html,2006-04-20/2013-3-19.
[6]公安部:《公安部部署“亮剑”行动打击制假售假》[EB/OL].http://news.qq.com/a/20110910/000485.htm,2011-09-10/2013-3-19.
[7]公安部:《公安部“亮剑”行动战果超以往三年的总和》[EB/OL].http://news.qq.com/a/20110910/000489.htm,2011-09-10/2013-3-19.
[8]国家版权局:《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处力度加大:多人被判有罪》[EB/OL].http://it.people.com.cn/GB/14965361.html,2011-06-22/2013-3-19.
[9]国家版权局:《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处力度加大:多人被判有罪》[EB/OL].http://it.people.com.cn/GB/14965361.html,2011-06-22/2013-3-19.
[10]赵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浅析》,《知识经济》,2009年第4期。
[11]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美警方联手开展代号为“夏至”的打击盗版行动》。http://www.gov.cn/zfjg/content_697285.htm.
[12]李可、高洪艳、刘强:《知识产权:中国制造的“难言之隐”》,《中国贸易报》,2007年8月7日,第3版。
[13]世界法制报道:《中国联手FBI 破获特大跨国盗版案》。http://law.icxo.com/htmlnews/2007/07/25/1168162_0.htm,2011-03-12.
[14]公安部经侦局:《钱午收跨国制售假冒伪劣箱包案赴美取证工作情况及体会》。公安部网站,2013年4月3日.
[15]李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和前景展望》,《未来与发展》,2010年第11期,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