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发展态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的发展态势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80年代建立,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可以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已经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并且行政保护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在处理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我国最先在商标领域确立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赋予了相关行政机关查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权力以及处罚违法行为的方式。在之后出台的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如《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对行政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是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并且在《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这3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历次修订中,行政保护制度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从具体内容来看,行政保护的强度在不断加强,行政保护的范围也呈现扩张趋势。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除了在商标、专利和著作权这3个领域确立和发展,行政保护制度还扩大发展到了其他领域。目前,行政保护制度在我国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包括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以及集成电路、专利、互联网、药品等各个行业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从国家颁布的法律种类之多,条文之详细可以看出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正随着社会、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不断增强,按照这样的强度及速度,相信在未来的短时间内,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不断取得突破。尽管知识产权法的起步比较晚,但在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后,形成了自己专有的特色,并且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实践之中的重要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