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供给创新的重大结构性改革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任务。综合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是指对要素投入侧和生产侧的重大改革、关键性改革。核心是要通过推进金融、土地、产权和数据等要素改革和生产端的改革,提升企业效益和竞争力,焕发企业家精神,创造出能够激发消费者需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满足新需求,开拓新市场,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加快实现发展动力的转换。最重要的是通过政府体制改革,让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充分激发微观经济主体活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以大幅增加有效供给,增强微观经济活力,加速新兴产业发展,又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是经济发展的引擎。在当前形势下,要紧紧围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新动力,大力推进政府监管、投融资、科技体制等关键环节和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节能环保、通用航空、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的改革。比如,要围绕培育小微企业和促进大企业创新,大力推进投融资和资本市场的改革,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要大力推进能源电力、物流等体制机制改革,着力降低创业创新成本。要“放水养鱼”,推动财税体制结构性改革,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水平。在生产侧方面,要放开服务业市场准入,扩大开放,使更多新企业公平进入,增强服务业发展动力作用。要深入推进传统产业创业创新,鼓励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推进工艺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广泛开展技术革新,加快传统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要适应当前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迅猛发展趋势,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加强人才、技术、金融等要素支撑,着力营造有利于新兴企业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快速商业化的良好生态。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海。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我国经济进入速度变化、结构转型和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营造有利于杰出科学家、发明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不断涌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让每一个充满梦想并愿意为之努力的人获得成功,实现经济平稳持续增长、国家强盛、人民富裕和社会公平正义。
【注释】
[1]根据实际经验,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长投资时间一般为7年。如果企业从设立到公开上市所需的平均时间为30年,那么这种情况下它只能投资企业年龄为23岁的相对成熟企业。但是,如果假设企业从设立到公开上市所需的平均时间为10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可以投资企业年龄为3岁的早期企业。因此说上市标准不但关系到创业投资产业的投资数量,而且可以决定一个国家创业投资产业的质量,即是否能对最需要资金支持的早期高科技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止,日本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以成熟企业为对象,原因之一就是日本对公开上市的要求过于严格(东京证券交易内企业从设立到首次公开上市所需的平均时间为30年,纳斯达克仅为4年左右)。日本政府为了改善创业投资体系,对既存的二板市场进行了改革,并陆续设立了新的二板以及三板市场,从而直接导致了日本创业投资产业的好转。
[2]1979年,当时的总统卡特发表了创新宣言(Innovation Message),提出了促进技术转移的新科技政策。1980年以后,美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以促进高校和国立研究所的技术转移,这些政策促进了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活动,为创业投资产业提供了很多投资机会。从1946年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公司诞生以来,美国的创业投资产业已经有了30年以上的历史,特别是60年代美国政府支持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y)的大量衍生虽然带来了很多问题,但是却在客观上为美国培育了一批有经验的创业投资家。
[3]关于日本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具体分析,请参见由中国科技部创业投资研究所主编的《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史及其启示》。
[4]1972年11月,经过水面下的交涉,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独占禁止法的执行监督机构)发表了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管制意见(通称创业投资公司宪章)。其中包括:(1)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支援风险企业的发展,而不是为了支配风险企业;(2)不得派员担任或兼任被投资公司的董事;(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49%;(4)投资股权超过25%时,创业投资公司必须能实证没有支配其他投资者,等等。只有在这些前提条件下,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才会认定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是合法的。受此法影响,日本的创业投资公司无法像美国同行一样介入被投资公司的业务,无法强制被投资公司执行自己的战略,甚至无法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5]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公开上市条件过严,从而使企业从设立到实现上市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比如,1984年共有23家企业实现了主板上市,这些企业从设立到上市的平均时间为29年零5个月,10家二板上市的企业的平均时间为30年零2个月。与此相比,包括Intel,Microsoft等企业在内的10家美国主要企业的纳斯达克公开上市时间平均仅为4年。同时二板市场的流动性过低,使其经济效果不明显。(https://www.daowen.com)
[6]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包括JAFCO在内的一些创业投资公司为了生存纷纷卷入了高利贷产业,社会影响很坏。
[7]这与发展创业投资产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创业和成长并不矛盾,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与风险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是双向的。但是从根本来说,风险企业的存在是创业投资产业诞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8]但是,为了保证上市企业的质量和二板市场的流动性,完善各项措施,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挑选、对IPO时股票的定价、对上市企业的信息公开要求等非常重要,日本在这方面是有教训的。因此,我们说光设立二板市场是不够的,还要保证其效率性。
[9]传统的观点认为,扩大资金供给可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并且援用美国的事例来说明这一点。确实,美国的经验表明,1979年和1980年对职工退休所得保证法(ERISA=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的修改,极大地影响了美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Bygrave and Timmons 1993; Gompers and Lerner 1998)。但是我们不要忽视这一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当时的美国有纳斯达克这个很好的出口渠道,有很多的投资机会,有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家。无视这些前提条件,而主张把养老基金,银行存款引入创业投资产业的观点是片面的,这样的政策建议有巨大的隐患。
[10]克隆硅谷政策就是指复制硅谷的产业集群和对大学创业企业的支援政策,具体详见西澤昭夫·福嶋路「大学発ベンチャー企業とクラスター戦略」(学文社,2005年)。
[11]1980年以前,美国政府对其资助的大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没有统一的规定,由资助机构和大学按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确定。通常,除非资助机构放弃权利,一般来说,资助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针对这部分知识产权,政府倾向于实施非独占许可。1980年,美国颁布了专利和商标修改法案贝伊—多尔法案,1987 年又颁布了该法案的实施条例。该法规定,大学、小商业部门和非盈利机构等可持有联邦政府资助或订立合同的研究成果的专利权。
[12]G.Tassey,The Economics of R&D Policy,Quorum Books,1997.
[13]D.Drake,“Creating a Start-up Climate:Ideas for Next-Generation Technology Transfer”Journal of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Vol.ⅩⅥ,No.2,AUTM 2004.
[14]根据美国AUTM2004年专利许可调查显示,面向创业企业,独占专利许可与非独占专利许可的比率分别为90.3%和9.7%;面向大企业分别为35.3%和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