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法律规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法律规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八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法律特征

1.客体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了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我国对商标权实行严格的注册保护管理制度,即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给予法律保护。实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需要。本罪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其商标,该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商标管理法规,破坏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1)行为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没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使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也不构成本罪。“他人”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其中不仅包括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还包括依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者被注销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不构成本罪,而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处“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本质上是指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https://www.daowen.com)

3.主体

客观方面的是一般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自然人,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或单位的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即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4.主观方面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以牟利为目的,所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予以假冒,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依照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内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