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效果评价
表1 2005和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数量对比

表2 “亮剑”和“剑网”行动对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案件的执法力度评价

表3 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中针对侵犯著作权罪判决案件的执法力度评价

根据以上数据,本研究分别对2005和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数量进行了数量增减对比,并对2010和2011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数量以及其中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数量分别进行了执法力度显著性检验。通过表1、表2和表3可以看出,2005年和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明显强于研究时间段内的其他年份,而且2011年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执法力度也明显得到了加强,从执法层面上看,这充分反映了3个专项行动的执法效果。(https://www.daowen.com)
(一)“山鹰”行动的执法效果。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2004年9月国务院开展了“山鹰行动”,各地方政府和公、检、法系统采取多种措施,相互配合,重拳出击,至2005年,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山鹰”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3534起,破案3149起,涉案总价值逾8.6亿元。[5]通过表1可以从2005年和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上,对比出两年执法效果的差异。尽管2005年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数量呈现出相反的变化趋势,但总体的打击力度仍远高于2006年,充分体现了2005年“山鹰”行动总体上的执法效果。
(二)“亮剑”和“剑网”行动的执法效果。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代号“亮剑”行动。“亮剑”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发起全面围剿,集中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铲除了一大批制假售假窝点,逐步形成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6]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960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907名,摧毁制假窝点13124处,打掉批发犯罪团伙4879个,涉案总价值150.6亿元,各项战果已超以往3年的总和。[7]“亮剑”行动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初步遏制了制假售假犯罪的蔓延泛滥势头,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和加大对合法网站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版权保护秩序和有利环境,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面对网络侵权盗版逐步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高技术化的特点,于2010年7月启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又在2011年3月底发文,正式启动了2011年“剑网”行动。截至2011年6月,全国版权执法部门及公安、电信等部门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48起,是2005年以来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最多的一年。[8]表1是对“亮剑”行动和“剑网”行动的效果评价,从中可以看出,专项行动执行初期(2010年),其对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的打击力度是执行前2009年的1.23倍(1.11倍~1.36倍),至2011年“亮剑”行动和“剑网”行动并行执行时,对该方面的打击力度为2009年的3.08倍(2.82倍~3.37倍),且两行动同时大力执行的打击力度显著高于执行初期时的效果,其联合打击效果为初期的2.51倍(2.30倍~2.73倍)。
从图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两个专项行动执行期间,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案件的增长更为显著。“剑网”行动期间,由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实行5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了安徽“骑士音乐网”侵权案等17起重大网络侵权案件,并联合开展实地督导,这种刑事打击力度是前所未有的。[9]为此,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中,我们对其中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打击力度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执行“剑网”行动后针对该种案件的打击力度为2010年的3.44倍(2.71倍~4.37倍),打击力度提高显著(见表2)。
(三)专项行动效果探因。从2005年开始,全国公安机关已连续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显示了专项行动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也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从以上对发展态势的分析和3个专项行动的效果评价可以看出,以下做法促成了专项行动的显著成效。
1.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意见,不断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门槛,弥补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的漏洞,全面提升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效能和力度。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查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是行政执法机关首先介入,当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可能构成犯罪时,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此,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做好证据衔接工作。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各自为战,缺乏案件程序上的转换和相关证据的移送、衔接工作,导致在取证效果方面难以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10]其实之所以“山鹰”行动取得如此明显的效果,与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专项办的协调支持之下,促成了公安与工商、质检、版权和工信以及司法等部门的密切协作这一原因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专项行动有赖于有效的部门协作。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从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强化案件线索通报、规范案件移送机制、整合执法办案资源、加强联合执法督办、努力提升队伍素质等6个方面强化衔接配合,这不仅实现了优势互补,也提升了执法效能。此外,公安部门还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对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提前介入、密切配合、联合督办提高了刑事打击的效率和力度。全国“扫黄打非”办、高法院、高检院的参与,大力强化了对侵权盗版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电信部门不仅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为版权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提供了技术支持,更通过电信行业管理手段加大了对侵权盗版网站的打击力度。
3.集群作战新模式,为打击跨地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面对产业化、全球化、隐蔽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国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不断更新理念,实施新的执法策略,实现了刑事保护职能的重大转变,探索出了集群作战新模式。集群作战是指为实现统一的战略打击目标,在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的条件下,多警种、多区域实施的全环节、全链条和全方位的一体化集中打击行动。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发动集群作战,由发起地公安机关提交线索,产供销涉案地公安机关协同经营,公安部统一指挥,对犯罪链条和网络发起织网式排查、专案式侦查和大兵团合成围剿,斩断了经营链条,开创了公安机关打击规模化犯罪的新模式、新战法,集中铲除了跨区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