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实践中,通常会发生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https://www.daowen.com)

(二)级别管辖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应按股权价值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