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该条款模式目前普遍发生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机制设计的初衷是高效促成交易、良性引导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且对于双方交易起到一定的担保功能,同时还隐含有一定程度对于目标公司估值调整的期权,业内将该条款称为‘对赌条款’。由于‘对赌条款’在内容上亦隐含有非正义性的保底性质,容易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相混淆,且无对应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故人民法院在对此法律行为进行适度评判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鼓励交易;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3.维护公共利益;4.保障商事交易的过程正义,以此来确定‘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综合本案查明的基本法律事实,关于股权回购之约定从本质上而言,均属于‘对赌条款’性质。上述条款的订立,首先完全基于签约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予充分尊重;其次,该条款亦促成了麒丰公司增资行为的依法顺利完成,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始股东、增资方以及目标公司的基本利益;至于触发回购的条件,各方当事人约定以麒丰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挂牌或核准上市作为适用情形,而不是对于麒丰公司的估值进行价格调整,虽有不妥之处,但亦未严重违背以上评判四原则,故该回购条款仍应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对“明股实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一文中也指出“投资人投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权的债权人”。故张彦辰、麒丰公司认为该条款无效的理由,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麒丰公司如认为衡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可另行处理。因麒丰公司至今未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同类型证券交易所挂牌工作,客观上已不可能在期限内实现上市,显然已经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解云平作为投资方,请求麒丰公司、张彦辰按约予以回购,该请求权已具备了相应的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张彦辰系麒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张彦辰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麒丰公司未按《告投资人书》的约定时间向解云平支付股权回购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麒丰公司应除退还解云平股权回购款42万元及年化收益10%外,还应从逾期退还之日即2019年1月1日起向解云平支付违约金,解云平请求违约金按未支付部分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共计828天,按42万元为基数,年化收益为96600元。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云平股权回购款420000元及年化收益96600元,合计516600元;二、被告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云平违约金(以516600元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给付);三、被告张彦辰对被告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5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85元,由原告解云平负担219元,被告张彦辰、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966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关于是否应当追衡循公司参加诉讼的问题。因衡循公司并非案涉《认购协议》《增资附加协议》《回购协议》《股权回购申请书》的合同相对方,麒丰公司与衡循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张彦辰要求追加衡循公司参加诉讼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2.关于案涉《认购协议》《回购协议》的效力问题。麒丰公司与解云平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麒丰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甲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第3条约定:在本次增资扩股之前,甲方的原股东均已书面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因此,张彦辰主张案涉《认购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麒丰公司、张彦辰与解云平签订的《回购协议》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第3.1条、3.2条约定的回购义务人是张彦辰,张彦辰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做出回购承诺,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张彦辰主张案涉《回购协议》无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张彦辰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案涉《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人是张彦辰,解云平虽主张曾对麒丰公司、张彦辰共同提出过回购申请,但经协商,解云平最终仅与麒丰公司签订了《股权回购申请书》,该《股权回购申请书》应视为对原《回购协议》的变更,因回购主体已经发生变更,现解云平要求张彦辰承担责任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