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纠纷的类型

三、 公司减资纠纷的类型

(1)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减资纠纷。包括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减资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公司的减资决议,公司股东要求公司返还减资款等。

例如有一案例,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解除增资扩股协议》,而《解除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向股东返还200万元资本金,将导致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法》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要求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案中,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股东主张目标公司向其返还200万元投资款,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与法律规定不符,故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减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