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2026年02月06日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
(一)协商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协商期限为六十日,即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即使后来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项权利的行使。(https://www.daowen.com)
(二)诉讼方式
如果双方未能在六十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即协商期满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异议股东在六十日内协商不成时尚有三十日时间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其在九十日内既没有通过协商也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权利消灭。异议股东在此之后就只能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