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https://www.daowen.com)
需注意的是,在隐名股东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时,仍应以公司为被告,将名义股东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