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请求变更 公司登记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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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由此可见,由于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变更公司登记的请求权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