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损害
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成因分析
首先,由于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不完善,一般公司章程中只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权限范围,现实中也存在股东越权干涉公司治理的情形,这导致公司实际运行中权力容易被滥用,并在相关纠纷发生后无“章”可循。另外,实践中,一些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公章保管不严,当股东与董事、总经理身份发生交叉时,财务制度无法有效约束相关人的行为。
其次,忠实勤勉义务的界定模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虽然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表述过于笼统简单,在行为认定上存在困难。
再次,公司章程中未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身份,当损害公司利益情况发生后,对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