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
因公司设立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公司决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实务中,通常会发生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在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实际经营地)的情况下,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实际经营地)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