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管辖

二、损害 公司利益责任的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被明文列入该规定第八部分之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第276项案由。因此,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