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

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实质属于侵权纠纷,但该类纠纷往往又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该类案中的被侵害人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侵害的利益也与公司相关权益有关,故从侵权行为发生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角度来看,均与公司有密切关系,往往公司所在地即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之一并无不当。(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以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