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公交总公司筹建大众巴士有限公司,面向公司员工进行募集,因大众巴士公司未能成立,公交总公司作为筹建大众巴士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所欠王秋林的44440元应予退还并支付利息。王秋林要求公交总公司支付2008年—2013年11月分红491284.20元,该主张没有证据;要求公交总公司对大众巴士公司进行清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公交总公司扣除的1700元医疗费,与本诉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已经释明不予处理,王秋林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