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实践中,通常会发生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