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条件

四、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条件

对于第一层面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未作程序限定;但对于第二层面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则设置了正当目的和前置程序的限制,即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前,需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如果公司在十五日内拒绝查阅,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这一前置条件的设定目的,一方面是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到限制时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另一方面也能尽量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对于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未在提起知情权诉讼前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并说明目的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对前置程序进行了补救,实践中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但如果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未满十五日,在公司尚未对其答复前即提起诉讼的,如果公司在后续答辩状中明确拒绝股东查阅的,股东有理由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需要救济的,法院从避免诉累的角度,可能会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因此,股东要提起侵权诉讼之前,至少需要完成书面请求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