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马连芬等与东方上宇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1]

【典型案例】马连芬等与东方上宇 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1]

张振民系东方上宇公司的股东,于2013年11月2日去世。

马连芬、张燕、张京一审提交以下证据证明马连芬、张燕、张京的亲属情况:1.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工作处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信,内容为:张振民于2013年11月在北京死亡,其配偶马连芬现住北京海淀区,其夫妇共育有2个子女:张燕,女,出生日期1972年9月;张京,女,出生日期1977年6月。2.2017年11月20日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马连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内容为:圆明园西路1号院7楼204房屋登记的户主为马连芬,马连芬长女为张燕、次女为张京。3.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部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张振民与马连芬系夫妻关系。4.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张振民与马连芬自1971年2月起为事实夫妻关系,该证明加盖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印章。5.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张振民父亲张成,已于1960年3月病故,其母亲马领珍,已于1994年6月病故,情况属实。张燕、张京均向一审法院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载明:我父亲张振民于2013年11月2日去世,他生前系东方上宇公司股东,占该公司注册资本80%,之后转让给他人股权16.4%,于该公司还占有63.6%股权。我作为张振民之女,系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有权继承父亲生前的股权,同时可以依法继承其股东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自愿放弃我父亲生前的股权,我自愿放弃继承我父亲的股东资格,本应属于我继承父亲的股权以及其股东资格的部分,郑重声明由我母亲马连芬继承。张燕、张京分别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上签字。另,东方上宇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载明张振民的持股比例为63.6%,马连芬、张燕、张京及东方上宇公司均认可张振民持有东方上宇公司63.6%的股权。马连芬、张燕、张京请求东方上宇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