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
2026年02月06日
三、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
目前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管辖分析,由于公司证照纠纷属于特殊的损害公司利益性质纠纷,故应适用于特殊管辖,应以公司连接点相关管辖法院,推理理解为“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
第二种观点:本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实为侵权法律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于管辖的分歧问题,通过对大量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检索来看,无论是审判监督的法律文书抑或是二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均持第二种观点。并且将案件的管辖限定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并没有特殊的区分意义,适用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更有利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起诉及便于执行。
因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由的管辖地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