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余荣贤、陈清渊公司设立纠纷[1]
2026年02月06日
【典型案例】余荣贤、陈清渊
公司设立纠纷
[1]
2008年年初,陈清渊、余荣贤及张永红拟在安哥拉罗安达设立安哥拉圣达集团公司(暂定名称,以安哥拉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准)。为此,三方于2008年1月19日签订一份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以实际注册资金为准),公司设股份10股,余荣贤出资人民币198万,5.5股,占55%,陈清渊出资144万元,4股,占40%,张永红出资18万元,0.5股,占5%;出资后,由公司董事长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全部缴纳出资后,向股东各方签发股份凭证;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余荣贤和陈清渊,余荣贤担任董事长,陈清渊担任董事。2008年3月25日,余荣贤向陈清渊出具金额为144万元的出资凭证。同日,陈清渊向余荣贤转账21万元、7万元、3万元、3万元;次日,陈清渊向余荣贤转账10万元;2008年6月3日,陈清渊向余荣贤转账9万元;次日,陈清渊向余荣贤转账11万元。陈清渊和余荣贤认可,2007年9月,陈清渊承包了浙江秋水伊人服饰有限公司二期生产基地建筑工程,余荣贤投资了60万元,于2008年1月24日汇款给陈清渊。2010年7月27日,上述工程经结算审核造价为41842609元。另,2009年7月31日,陈清渊转账给余荣贤100万元;2009年10月17日,陈清渊转账给余荣贤50万元。
陈清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余荣贤返还陈清渊出资款144万元及该款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为917321.2元);2.该案诉讼费由余荣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