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管辖
2026年02月06日
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管辖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对于该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问题,实务中也存在分歧,究竟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抑或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目前实务中普遍认为,还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以下为实务中法院适用管辖法条的分歧:
(2013)东三法民四重字第2号文镇国与周洪峰、潘笑伦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东莞市常平镇,该镇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https://www.daowen.com)
(2016)川01民辖终2049号李静与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涛、高琴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