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

二、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

股东出资纠纷类型众多,关于其不同类型诉讼的管辖法院问题,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各地司法文件均没有特备加以规定,故适用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不管哪一种类型的股东出资纠纷,只要确定了被告,即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的是,在诸多类型的股东出资纠纷中,作为诉讼主体的被告往往不止一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管辖”原则,即每一个被告住所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在诸多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