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类型

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类型

(一)双方因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纠纷

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原有股东享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新股的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仅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但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定。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依赖的关系,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投资人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https://www.daowen.com)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认缴;

(3)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4)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