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支付11.22赔偿资金的协议》(以下简称赔偿金协议)中所约定的扣除上诉人在该协议中所获分配金额的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是否应当返还上诉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赔偿资金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诉人应分配的金额为:19487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487200万元等其他费用后,最终需由被上诉人青岛益和公司(原名称为青岛西瑞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1612700元。然而,在该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青岛益和公司并未按约代上诉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款,后经税务机关扣缴税款322540元,与各方协议当中所约定的税款487200元的差额为164660元。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在赔偿金协议当中的约定,应支付上诉人赔偿款的数额各方已经确定为1948700元,上诉人在该协议当中所得款项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由青岛益和公司承担。青岛益和公司所支付税款款项的所有权,根据赔偿金协议已经确定为由上诉人所有,青岛益和公司支付上诉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系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代其缴纳相应税款的代理行为。当上诉人支付的税款金额,超出实际缴纳的金额时,该剩余款项,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返还上诉人。另外,根据赔偿金协议的约定,涉案税款应由被上诉人青岛益和公司支付,因此,上诉人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不能成立,该款应由被上诉人青岛益和公司返还上诉人。另外,本案上诉人在接受本案所涉剩余款项后,其纳税所得额又发生了变化,其应按照相应规定,补缴有关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青岛益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WANGXIAOLING人民币164660元;三、驳回上诉人WANGXIAOLING的其他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