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清算纠纷的管辖

二、申请 公司清算纠纷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简称《清算纪要》)第二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确定,该类案件的地域管辖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针对该类案件地域管辖一般没有什么争议,但级别管辖则不尽然。基于一些地区行政区划的特殊及不明确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及行政职能,加之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结合基层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经验较少,诉讼策略上建议结合《清算纪要》管辖转移的灵活性规定直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