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诉讼主体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应以对股东名册记载存异议的当事人为原告,以目标公司作为被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人为公司,而不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权时的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