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发行人及客户

第四节 证券公司、发行人及客户

一、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典型例题:

【判断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答案】√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三、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典型例题:

【判断题】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答案】√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