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触及退市风险不得减持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触及退市风险不得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上述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