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三、判断题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