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独立性要求

四、独立性要求

发行人应达到并披露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1.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2.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机构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典型例题:

【多选题】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是指( )。

A.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B.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C.独立使用办公场所

D.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答案】ABD

【解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机构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题答案为选项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