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学生认识到疫情防控形势下个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在疫情防控具体案例的分析中,必须要充分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及其关系,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把握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明确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学生守法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守法习惯,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夺取疫情防控的最后胜利尽责任、作贡献。
1.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
疫情发生后,为了保护他人安全,大量的密切接触者在接到通知后自觉配合社区管理工作,进行了长达14天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与部分西方国家虚伪地“讲人权”“讲自由”,却不能集中管理导致疫情大肆传播不同,中国的自由和权利是与责任义务同在的。
人之为人,为社会人,为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必须面对家庭、集体、国家、社会,必须遵守法律、道德、责任、义务甚至传统观念,所谓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在公共卫生安全和法律责任面前,个人利益是可以后退一步的;只谈个体权利、不讲或少讲对他人和社会责任的自由,是不可能被认可的自由。
个人的利益更是不能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疫情肆虐、口罩一罩难求的情况下,却有人趁机发不义之财。自疫情蔓延以来,国内多地爆出生产销售未消毒的口罩、过期口罩、假冒商标口罩等诸多假口罩事件:2020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将25万只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销售,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对其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26日,义乌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假冒“清轻”牌一次性口罩10万余只;义乌市公安局对王某成等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法律保护任何一个本分良心的经营者,但决不允许通过危害他人健康、损害他人利益获得财富,发国难之财将必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2.配合疫情防控,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疫情期间,有的市民以不习惯戴口罩为由,拒绝戴口罩,不配合工作人员,甚至辱骂、殴打劝解的工作人员。应借此引导学生思考:疫情期间到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是否是我们的义务。在公共区域戴上口罩,是疫情特殊时期的举措,它是法律义务,是对别人尊重和负责,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疫情期间外出不戴口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不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或者疑似病人,严禁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严禁随意外出、不佩戴口罩出行、约请或参加各类聚集聚会。作为社会公民,疫情期间戴好口罩是我们的义务,在保护好自己生命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他人生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