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乡村振兴战略下金融扶贫路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我国目前乡村发展与社会主要矛盾关系的研究
朱泽(2017)从我国农村农民发展整体现状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的减贫缓贫成效较好。从发展形势来看,目前我国的乡村发展势头较好,也能够为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的全局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撑;但即使如此,我国依然面临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和“农民老龄化”的“新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廖彩荣和陈美球(2017)则从农村人才流失的角度,提出了当前我国农村不是没有人才,而是大量的人才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而离去。他们认为,目前我国农村不仅存在科研型人才的流失,还存在大量劳动力的流失,因此一些农田无人能耕,也出现了不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造成了一些由于贫困而产生的社会问题。
张新文和张国磊(2018)直接从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层面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人民的需求从单纯对物质的追求转变为对更优质和美好生活的要求,因此发生了本质的改变。这就说明目前我国的需求层次已从低层次的供需矛盾转变为更高层面的供求矛盾,从数量上的不足,转化成为质优的不充分。这也就意味着应通过转变原始的乡村治理方式来推进我国农村的发展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和产业升级。韩长赋(2017)也从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角度,认为我国乡村发展不足、城乡发展具有地域性不平衡等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大短板。李先军、李忠华和刘合光等人(2018)则从解决社会主义新时代主要矛盾的角度入手,谈到了解决当前乡村发展不平衡,提升我国乡村产业转型等问题的重要性。刘合光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体现对我国乡村发展现状进行了侧面描述。他认为目前农村发展的不充分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最大的制约。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差;二是农村区域发展不平衡,且农村发展没有合理有效规划的引导等;三是农民发展不充分,即农民增收不充分、转移不充分和教育不充分等。
(二)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金融扶贫路径研究
1.三产融合金融扶贫
目前我国对三产融合金融扶贫的研究颇多,大部分学者都是从产业融合的相关概念、理论、意义和实施三产融合金融扶贫的具体举措进行探讨。
温美云和孔德威(2018)则从“联动扶贫”模式的角度进行分析。他们认为通常所说的产业融合是将第一产业——农业(Agriculture)、第二产业——工业(Industry)和第三产业——服务业(Service Industry)相结合,因此也被称为“AIS联动扶贫”模式。该模式指在三产融合的大背景下,政府和传统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取长补短,携手帮助乡村困难群众脱贫减贫。因此,他们认为可以将“联动扶贫”模式拆分成包括“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困难户”的形式,即在困难地区的脱贫工作中,政府是工作的重心,政府需要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进行大力扶持,如设立一系列信贷资金和保险基金,并由政府承担一定风险等,让传统的金融机构可以切实为困难户的脱贫减贫做出一定贡献。欧阳胜(2017)从概念的角度诠释了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意义。他提到单纯的产业扶贫无法精准有效地对经济贫困的区县产生作用,因此只有在保持农村原有第一产业的基础下,引入第二、三产业,在三产融合的大环境下,才能更有效地调动乡村闲置资源和发挥乡村优势。欧阳胜在此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三产融合举措,如根据乡村本地的自然环境、交通基础设施和产业基础,推出“农旅一体化带动型”发展模式;依托当前的信息技术,如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等,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络营销平台和更稳定高效的物流系统,整合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形成完整的一体化式“电商平台助推型”发展模式;此外,三产融合一系列举措的有效实施还需得到当地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推动,即开展“基层领导协同型”发展模式等。
荆勤忠和王永锋(2018)认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乡村振兴,因而从三产融合的本质和核心内涵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乡村三产融合扶贫的关键是增加农民收益,解决乡村产业“中空”的问题,即从根本上消除乡村发展不足和不平衡的现象,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他们还提到三产融合必然会推进智慧农业、工业化农业等新型发展模式的出现,因此传统农业经营环节中,除去最根本的作物生产环节,还增加了对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而产生的新型环节,如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不仅细化、专业化了农产品市场,还提升了生产率,增加了就业机会。因此,三产融合的本质在于通过对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行业的有机组合,有效延伸农业产业链。除此之外,荆勤忠和王永锋还认为农民可以通过入股或参与土地流转等形式,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有效刺激农村土地和金融市场的流转。赵国庆(2018)则从金融扶贫的角度,提出了有效进行“三产融合”扶贫的对策。他认为目前农村三产融合不只缺少有效政策的规划和实施,还缺乏足够的融资环境和资金支持,因此政府应联合企业与商业银行通过设立专门的三产融合扶贫贷款,用于打破目前的融资困境。此外,由于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少足够的抵押物,导致很难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赵国庆认为农村地区应组建全新的承贷平台、组建担保平台和组建基金补偿平台,通过明确贷款资金保管的责任,如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合理且规范地使用资金,并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对资金进行严格把控,且确保贷款切实地发放给可实现产业融合发展的农村经营主体,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阮晓东(2018)则站在农村产业投资的角度,得出了三产融合扶贫的必要性结论。他认为三产融合扶贫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条件,只有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才能有助于农村工业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让乡村更美,让农民生活得更好。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三产融合意味着通过一系列农村“新举措”,如新产业、新模式和新业态等,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最终实现农业、农产品制造业和农村新型服务业的三产融合发展,由此达到产业之间的优势互补与全面发展,扩大产业链的系统效益能量。因此三产融合扶贫不是通过对农业产业链某一个环节进行单一的改造或增益,而是对产业链全环节、闭合整体的增益与创新。
2.金融精准扶贫
国内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理论研究逐渐增多。杨云龙、王浩好和何文虎(2016)提出,金融精准扶贫是通过向农村及贫困地区融资的方式,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实现扶贫减贫的一种重要的扶贫措施。在此基础上,他们探讨了金融精准扶贫的内生价值,即金融精准扶贫源自精准扶贫,即对扶贫区域的自然环境、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致贫原因等进行调查,采用科学的方法精准选择扶贫对象,使用扶贫资金和扶贫对策等,确保扶贫能精准到人,精准到方法,最终实现扶贫的有效性和精准性。鄢红兵和刘晶(2015)则从目前我国农村贫困现状出发,分析了当前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面临的困境。其中,由于我国贫困地区普遍处于特殊自然环境中,自然条件差、金融基础设施条件差,且金融产品和服务严重滞后于一般农村,因而,他们提出了小微金融的新型模式,即将小微金融与传统保险业与租赁业相结合。其一,拓展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引入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通过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方式,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其二,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由于农民难以一次性购买大型机械制造产品,推出“先租后买”的新形式,有效减缓了一次性大量资金投入的巨大压力,缓解了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机具购买难的问题。李伶俐、周灿和王定祥(2018)探讨了重庆市金融精准扶贫的有效路径,合力打造更完善的金融精准扶贫政策环境,通过奖励机制、税费优惠等政策的推出,充分调动传统金融机构参与金融精准扶贫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另外,他们认为,重庆市的商业银行应该推出独有的金融扶贫产品,即“一行一品”模式,在金融扶贫的基础上,通过对自身优势的充分调动,开发更切实可行的金融扶贫信贷产品。政府部门需要与各金融机构通力合作,通过财政资金承担一部分扶贫信贷风险,鼓励传统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扶贫工作,保证农村和贫困地区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成效性。谭文洁和郑芙蓉(2018)以甘肃省庆阳市为例,提出了各项金融精准扶贫的有效路径,如构建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以政府为扶贫主体,加大产业扶贫的精准度和力度。一是庆阳市政府需与传统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为当地贫困人口提供信息咨询指导服务,如提供一系列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等;二是政府运用自身资源,对农村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让其有能力自行找到因地制宜、因己制宜,且有一定前景的农业生产项目,从根本上实现脱贫减贫工作;三是传统金融机构在实现自身利润和风险可控的背景下,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通过开发优势产业的方式实现农村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整个乡村的振兴与发展,实现农村贫困人口—政府—金融机构的良性闭环。王小艳和丁丽琼(2018)站在湖南省贫困区县的角度,认为虽然金融扶贫的目的在于有效落实脱贫减贫工作,但仅仅在贫困地区构建金融机构治标不治本,因此开发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产品才是实现金融精准扶贫的必要手段。而与传统金融扶贫相比,精准扶贫则需要金融机构能切实调查贫困地区的生产情况、经济情况、贫困户生活状况、贫困人口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同需求,进而开发针对不同贫困地区、不同贫困户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
万君和张琦(2016)从区域发展的视角探索了金融精准扶贫的有效路径,根据增长极理论对贫困地区发展进行规划,通过掌握不同地区区域发展的差别与特点,划分出不同的发展模块,根据对地理环境和产业发展的考察,因地制宜地打造具有该地特色的经济“增长中心”。在积极发展“增长中心”的同时,以该片区为中心,向四周辐射、下沉其他发展模块,有效推动金融精准扶贫与乡村发展的结合,最终达到提升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另外,万君和张琦认为现如今对贫困的认知俨然发生改变,从单一以收入来对贫困界定转向以多角度、多维度的方式对贫困进行界定,如文化贫困、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等。因而,以多维视角对贫困片区和人口进行测定才能有效提升脱贫减贫工作的精准度。然而,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我国大部分贫困地区大多数市场机制发育并不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也并不完善,地方扶贫工作过度依赖于政府帮扶。因而,应在贫困片区大力完善市场机制,将不同的贫困地区进行串联和集中,并与整个市场进行并联,以此有效提升我国乡村扶贫减贫工作的主观能动力,从内源减缓和解决农村地区的贫困现状。范皎(2016)认为应全面深入推进精准扶贫,以农业现代化体系发展为核心,实现我国贫困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首先,国家和当地政府应投入一定资金,大力推动农村传统农业的转型,即由传统的生产模式转化为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模式。由于目前我国贫困地区的农业发展仍然是粗放型农业为主,即虽然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力,但由于对生产资料和科学技术的投入较少,农民的收入受土壤自然肥力影响较大,因而有为了增大收成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发生。而推动农村现代化发展,可有效发展集约型农业,为社会提供更安全且无公害的农作物与原材料,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其次,当地政府需转变态度,提高法制理念,戒骄戒躁,因地制宜地稳步推进贫困地区的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最后,开发精准扶贫专项金融产品,如扶贫贷款等,通过贴息将资金流引入贫困地区,最终落实到每个贫困户,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效实现精准帮扶。(https://www.daowen.com)
3.普惠金融扶贫
目前关于普惠金融扶贫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普惠金融扶贫的概念及核心内涵、普惠金融扶贫的发展现状及主要局限、普惠金融扶贫的战略实现。
理论和内涵方面,王茜(2018)提到普惠金融概念源于联合国“2005小额信贷国际年”的主题词汇,重点是能为社会各层级人士提供有效且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体系,也就是目前广泛讨论的“普惠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理念源自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具有三点创新。首先,普惠金融具有新的理念内涵。和传统金融的“嫌贫爱富”,把业务和服务重点放在社会中、高层人士和群体不同的是,普惠金融的理念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无论贫穷或富有,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个体、高收入阶层或是低收入个体,都可以平等且公平地享受金融服务,拥有享受同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其次,普惠金融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上的创新,即通过建立全新的金融制度,包括从立法、规划、实施和监管等各环节的制定,进而实现一种更加公平的金融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使被传统金融服务排除在外的人群,如贫困户和社会弱势群体等,有效接触金融服务,并逐步从金融服务中收益,达到脱贫减贫的效果。最后,普惠金融还是一种实践上的创新,即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实现面向社会全阶层人群,尤其是那些曾经无法实现金融服务的贫困地区客户。而“普惠制”金融的概念是在2006年的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由中国学者焦谨璞第一次提出的。焦谨璞认为普惠金融体现的是一种“人人有机会,人人可享受”的公平性金融,是小额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延伸。杜晓山(2018)站在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普惠金融作为融合了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的金融结构,受益群体不仅是传统金融所服务的社会中、高阶层人群,还包含了被传统金融服务排斥在外的贫困地区人口,因而传统商业银行想要在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实现帮扶困难地区群众,就需推进普惠金融体系的实现。周孟亮、张国政(2018)认为普惠金融从字面来看是一种新形式的金融模式,但其实在我国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时就有了普惠金融的体现。张海峰(2010)站在传统商业银行的角度,认为传统金融介入普惠金融会存在一定风险,但发展普惠金融业务优点与缺点并存。因此,商业银行应找准动机,瞄准目标定位,开发合适的普惠金融产品,同时严格注意风险的把控。洪晓成(2016)则从贫困地区脱贫减贫工作的实用性角度分析了普惠金融理论,并强调了三点内涵。其一,发展普惠金融是金融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选择,即传统金融产品的利率可调节的灵活性差,因而若前期没有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合理把控则有出现逾期等风险的可能,且也无法满足贫困人口使用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普惠金融业务的开展要求可以有效进行客户筛选和产品利率的定价,以及把控后续金融风险。其二,普惠金融高度重视金融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让社会中的每个群体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相同的金融资源,尤其是贫困地区人口,以及过去被传统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的边缘群众也可以更有尊严地享受金融服务。其三,普惠金融还高度重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定制性与精准性,即普惠金融要求传统金融机构不能再沿用过去的金融服务与产品面向贫困地区人口,而是要针对不同的片区和人民群众,精准定制具有个性化和匹配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而提升贫困地区的金融精准性服务,最终为农村地区脱贫减贫工作做出一定贡献。贾晋和肖建(2017)则站在了扶贫成效的角度,探讨了普惠金融目前的发展态势。他们首先认为,普惠金融从本质上与传统的财政扶贫有所不同,传统的扶贫方式是具有外源性的、短期的、无偿的、偏向于福利性与政策支持的一次性扶贫,无法解决贫困的内源问题,因而扶贫的持续性发展不理想。而普惠金融扶贫的主体已从过去单一的以政府为主,转变成以金融机构或“政府+金融机构”的形式,因此需要创新金融扶贫产品与金融服务体系。
普惠金融作为在我国发展的新型金融,存在一系列发展难题与困境。贾晋和肖建(2017)站在普惠金融助力农村扶贫发展的角度,认为目前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普惠金融“普”及程度不够,即目前涉及普惠金融业务的主体力量不足,虽然有众多传统金融机构的加入,但扶贫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责任心与义务承担不足,而和正规金融机构相对的民间机构普遍资质较差,且无法结成金融联盟。其二,普惠金融的“惠”及深度不足,无法使贫困地区或低收入农民都能平等享受正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农民的农业保险扶持力度和保障范围过小,无法进行资产抵押等。谈勇贤和郭颂从目前我国贫困地区普惠金融扶贫资源供给的角度,提出了其目前的发展困境。首先,由于我国贫困片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传统养殖业与种植业,而在贫困地区农业工业化与现代化水平较弱的情况下,传统种植业无法形成规模化生产,且粗放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极大,致使农民的农业收入受不可抗因素影响过大。在此情况下,农民更多地考虑其土地规模、土质以及种植的问题,很少关注金融产品和服务,更缺少购买金融产品的需求。其次,他们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如金融机构和其网点建设不足。最后,由于农民对金融系统的不了解,贫困农村地区普遍缺乏完善的诚信机制,导致不良贷款激增,开展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进入贫困地区后,往往落入不良贷款率高的泥沼中。夏诗园(2018)提出了目前我国普惠金融扶贫遇到的六个难题。其一,由于普惠金融扶贫这一理念并未在我国乡村得到有效推广,因而除了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普惠金融的概念普及率较低,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扶贫专业人才数量极其匮乏。其二,金融扶贫对象识别精准度不足,偏差度较高。由于我国贫困片区的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环境特殊,且致贫原因多种多样,导致因地制宜的精准贫困识别工作进展十分困难,识别结果误差较高。其三,由于激励机制不够完善,传统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扶贫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助力我国脱贫减贫工作的内生动力不足。其四,国家财政及贫困片区政府缺少对普惠金融助力金融扶贫外部环境的优化,如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等。其五,目前普惠金融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且融资渠道狭窄,可持续性发展前景受限。由于普惠金融扶贫受资金支持的影响极大,然而多年来农村地区一直处于资金短缺且融资困难的境地,且发展普惠金融的小额信贷资金数量严重不足,无法匹配财政金融扶贫的资金数量。其六,我国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落后,金融扶贫体系构建不完善,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所有群体的需求,贫困地区面临金融产品单一、服务手续复杂且网点数量少等一系列问题。陈建伟和陈银娥(2017)站在普惠金融精准扶贫的角度,提出了目前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们认为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极高,且融资困难,扶贫贷款授信率低,难以满足农村贫困人口对金融产品的需求;由于对贫困片区认识不足,致贫原因调查不清,扶贫贷款发放的精准度低;由于对扶贫对象的识别也出现偏差,无法对真正的贫困人口实现金融扶贫,金融扶贫成效较差;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与普惠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致使目前参与普惠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的定位模糊;和以往的财政扶贫不同的是,传统商业银行成为普惠金融扶贫的重要参与部分,而银行的主要金融扶贫业务并未完全纳入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致使商业银行参与脱贫减贫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较低;不仅如此,普惠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扶贫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如信用风险、识别风险、操作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而普惠金融参与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不够;贫困地区人口对金融知识理解不足,内生动力不足。
除去以上两方面的研究,现有的大量文献还集中于如何有效实行普惠金融扶贫。周孟亮(2018)认为应该开发金融扶贫的融合模式,即将合作金融、微型金融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扶贫相结合,普惠金融作为微型金融的代表,应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在脱贫减贫工作中的小额信贷优势与精准识别优势。普惠金融也可借鉴合作金融的优势,即可以利用资金互助的方式与农民建立起产业合作关系,发挥农民脱贫的主观能动性,由内实现脱贫;同时由于我国的金融扶贫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投入、专项金融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三项,普惠金融应与国家财政实现有机组合。国家财政投入是金融扶贫的基础,专项扶贫投入为主体,而社会扶贫组织的资金则是补充,因此我国政府应协调好有关于脱贫减贫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与普惠金融精准扶贫实现良好匹配。另外,由于普惠金融的融合性,应将产业扶贫、基础扶贫与落户扶贫等方式有机结合,通过将微观、中观、宏观三个扶贫层次相结合,实现我国贫困地区的脱贫减贫。杜晓山(2018)站在普惠金融主体参与方的角度,提出我国应从政策上鼓励、激励并从法律法规上规范社会上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和组织开展普惠金融扶贫工作;且政府的监管应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发挥管制和风向标作用,解决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对支农、支小的问题。陈建伟和陈银娥(2017)认为,发挥普惠金融在农村金融扶贫方面的作用主要有三大举措:首先应扩大并开发可持续性发展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层次,即发展更能贴近小微经济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将金融服务提供主体从传统的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国有银行等扩展至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企业、典当行等,且服务内容也更加灵活和细化,有效促进金融供给,激活农村市场。其次,构建适合中国的普惠金融扶贫发展模式。他们认为选择合适的中国普惠金融精准扶贫发展模式不仅仅是鼓励政府发挥职能,而是应该以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加入正规金融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其中,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为辅,并将发展重点落实在民营普惠金融机构的新型金融扶贫模式。最后,找准我国目前脱贫减贫工作的关键领域,如“三农”问题、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等领域,实行精准扶贫、精准发力。夏诗园(2018)则认为,应创新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建设,创新普惠金融发展的人才培育机制,创新普惠金融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和产品创新步伐。首先,应大力拓宽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可创新发行一些政策性金融债券,并开展有效的债务即资产支持。其次,由于目前农村普惠金融遇到的风险较大,各贫困片区应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新型保险业务和品种,为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如提升风险偿付能力、降低信贷风险等,以此满足贫困地区人口的资金需求。再次,除去政府从财政资金投入的方式助力金融扶贫,各贫困地区应主动设立非政府经营的小微金融组织,通过提升现代化水平降低扶贫成本。最后,政府还应加大对普惠金融扶贫工作参与方的激励与支持,有效开展扶贫工作。蔡四平和李莉(2018)从空间差异与集聚效应的角度,提出普惠金融发展在加强区域空间金融合作和实现传统银行业金融服务普惠外,还需充分提高保险业普惠度,包括在农业保险方面,对参保居民可给予财政补助,或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创新保险种类等建议。田梓蓉(2019)则从精准扶贫的角度对普惠金融助力农村扶贫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她提到有效开展金融精准扶贫的第一要务就是要结合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致贫原因,精准定位金融主体作用,而目前我国金融扶贫有效性低的很大原因来源于对金融扶贫对象与主题的不精确。另外,她也提到了在市场化导向的背景下,给予金融机构政策上的正向激励,以及在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构建和开发上的正向激励,由此提升贫困片区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动力,进而完成普惠金融助力精准扶贫的目标。
4.互联网金融扶贫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扶贫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方面,即农村互联网金融扶贫的机理、面临的挑战和具体举措。
农村互联网金融扶贫机理方面,魏超(2018)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造血”优势:首先,互联网金融拓宽了贫困人口的融资渠道,贫困片区人口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P2P支农贷款;其次,还可以为农民扩展投资渠道,农民可以使用余额宝等网上金融理财工具。因此,互联网金融可以加速农业科学化、数字化和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方胜和吴义勇(2017)从信息采集和精准度的角度,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在金融扶贫中的信息优势。传统的金融机构严重依赖“硬信息”,缺乏灵活性,而互联网金融凭借网络交互和大数据能够获得更多的“软信息”,缓解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由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支撑,资金供需双方生成的标准化信息能以较低的成本给出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信息成本降低的直接结果是融资成本的降低。苟凤丽(2017)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认为互联网金融在农村扶贫工作中能更好地把握风险控制,一方面,如今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势头迅猛,而在大数据技术基础上构建全新的征信系统将具有较过去更节省时间、节约成本、优化和客观评估结果的优势和特点。另外,在克里斯·安德森提出“长尾理论”后,该理论应用于越来越多的领域,在网络金融领域运用“长尾理论”则可以扩展和互联在网络金融平台上的各类投资行为和融资类产品,并取得所有门类的产品和服务的信用评估。因此,网络金融通过其良好的“线上+线下”信息整合能力,能更客观地评估农村客户的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情况,由此降低金融扶贫工作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闫世达和钟成春(2016)提出互联网具有灵活和成本低的优点。首先,互联网金融扶贫机构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扶贫平台,如建设“云”金融平台,通过整合传统金融业务流程于互联网一站式平台,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和传统金融贷前的人工线下识别客户风险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可在线上快速评估农村客户资质,对其风险进行数字认证和识别,由此设定合理的信贷额度;贷后的维护和监控也可通过“云”金融平台进行有效监督,降低逾期和不良贷款率。其次,我国贫困地区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而差异性极大的地理环境和致贫原因使得基础设施的构建举步维艰,而互联网金融省却了传统金融在设施、网点和员工方面的高成本支出,具有成本低的优势,进而依托大数据技术平台进行对客户和产品的风险控制与分析,创新开发更灵活的信贷产品,满足农村对金融产品资金量小、时间短、频率高、需求急的特点。廖子贞和蔡洋萍从“长尾理论”的角度,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助力传统金融扶贫的内涵机理。“长尾理论”和“二八法则”有一定关联,传统金融机构普遍奉行“二八法则”,即追求80%的利润来源于20%的客户,省去了对其他80%客户的关注,而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自然属于这80%的长尾客户,因此农村地区获得传统金融服务十分困难。而具有边际收益递增和边际成本降低的互联网金融则可通过信息评估、销售渠道整合和风险控制等渠道对80%的长尾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因此可更好地满足属于这80%客户中的农村客户和农村小微企业客户的融投资需求。借助互联网公平和开放的特点,可更好地将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相结合,完成贫困地区的脱贫减贫工作。因此,借助互联网的长尾优势和开放性、公平性的特点,通过将城市资金流入农村金融市场,整合分散的贫困户个体到精准金融扶贫的区域中,可以助力贫困地区微型农业增产增收,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关于农村互联网扶贫的发展现状,魏超(2018)认为我国目前贫困识别机制不健全,农村网络基础设施落后,且我国各地的自然环境、区域经济情况、农业科学化水平、工业化水平以及生活状况均不相同,导致由此识别的贫困人口数量并不能精准和有效地反映真实的贫困状况,也使政府无法精准识别真正的贫困户,甚至可能造成扶贫资源分配不均和浪费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网络技术的影响极大,而贫困地区普遍缺少现代化网络基础设施,且贫困人口使用网络进行金融服务操作的频率低、意识差,在我国深度贫困的中西部地区甚至不能做到信号、贷款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因此无法有效获取外界信息,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扶贫的实施。廖子贞和蔡洋萍(2018)从金融业务的角度,探讨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扶贫业务开展不灵活的原因,即由于我国农村贫困地区人口密度小于城市人口密度,且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主要依托于当地的粗放型农业,农民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少;且由于我国不同贫困地区的地理环境不同,导致网络金融基础设施构建成本极大,对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产生了一定阻力,使网络金融扶贫业务无法灵活开展。董玉峰、刘婷婷和路振家(2016)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扶贫发展的最大阻碍是贫困户对金融和网络的认知与实践。首先,贫困地区人民普遍缺乏对金融知识的基本认知,进而完成金融行为的可能性较低,且容易出现偏差;另外,传统金融对农村地区也有着一定的排斥和抑制,导致农户获得金融服务的可能性低,有真正金融业务需求的农户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现象屡屡发生。至此,造成了农户对农村金融的了解不清,使用不畅的恶性循环。其次,贫困地区居民对金融知识的认知差和其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有关。他们不仅难以接受新生事物和新观念,且计算机实践与操作技能较差。当前贫困地区网络基础设施条件落后但使用成本极高,因而贫困农户对于应用互联网产品遭遇“不会、不能、不敢”的阻碍。贫困地区居民对互联网基本操作的了解不足加之其对金融知识的认知性差,导致其无法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使用和优势所在,对互联网金融乃至普惠金融在贫困地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董玉峰(2016)等人还提出,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大数据技术是解决当前扶贫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农村信贷可得率低、农村金融接受性差的重要手段,但大数据技术的核心——数据挖掘的基础是海量数据信息的积累,而对互联网了解程度较低的部分农村居民网上个人信息不够充足、交易量较小且交易种类单一,因而无法形成进行数据分析的基础——数据库,因此利用大数据进行贫困地区扶贫优化也就无从谈起了。黄国平(2015)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指出了目前互联网金融扶贫发展所遇到的困难,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极快,其中网络金融相关领域近年来也飞速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金融科技与网络金融领域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政策约束相关行为。虽然目前我国已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互联网金融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维持互联网金融长效稳定与提供一定政策和制度保障,然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系统和业务风险的较微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完善,且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也不够,也由此致使近年来多起互联网金融爆雷事件的发生。而当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项金融扶贫工作后,针对“三农”的发展问题会涉及更多的对象,因此在真正进行政策实施时,需要互联网金融扶贫各部门通力合作,解决举措重叠、政策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还有大量文献探讨了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更有效的农村金融扶贫工作。曹珍(2017)首先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助力农村扶贫工作的效果。她认为实现互联网金融扶贫的首要任务是为贫困地区人民普及一定互联网知识,加深对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了解,同时对传统金融业务如理财、信贷和融资等产品的基本原理和业务流程等进行科普,加深贫困群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基本理解。因而各贫困地区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和培训,如创办专门的网络金融或金融服务咨询办公室,通过对贫困群众金融知识的培训、问题解答与指导,以及印发各类金融宣传册和公告等形式充分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的学习,让农民能真正把握和理解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闫世达和钟成春(2016)提出全面实现互联网金融扶贫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障。他们认为首先应建立健全互联网扶贫的各项机制,如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和政府的扶贫信息资源库的数据共享机制,以此保证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建立合理的信贷风险保障机制,实现扶贫信贷资金的健康周转,促成良性循环,以此保证贫困专项贷款和项目资金的持续性投入。所以,各贫困地区政府应与互联网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建设有效的信用体系,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建设和谐的农村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董玉峰、刘婷婷和路振家(2016)从平台共建的角度,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实现金融扶贫的相关路径。由于我国乡村地区和人口、产业相关的信息错综复杂又极其分散,许多参与扶贫工作的企业和机构都无法掌握真实有效的贫困户信息,因此各地政府应大力推动农村金融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对当地政府信息,如土地和工商等,及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金融服务等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整合,协调各主体机构共建贫困地区金融联盟,协力共创具有创新性、开放性、商业性的多层次农村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由于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最大的优势即依托互联网技术,可进行有效精准的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因此构建该平台的首要任务为整合贫困人口的各项数据信息,只有将累计的海量数据形成农村金融信息库,才能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且通过收集农户的海量数据信息,可有效减缓贫困地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最终增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贫困地区普及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樊国杰、柏威、陆忠锐和刘雨松(2018)以贵州省为例,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扶贫的有效举措。他们认为目前我国应利用互联网时代金融大数据分析的优势,大力完善贫困地区信用体系。首先,应鼓励各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加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浪潮中,通过收集贫困户与农村企业的相关信息,创建企业与农户信息库,完善农村地区征信系统,以此减少互联网金融信用核查和数据提取消耗的成本费用。其次,该征信体系在收集贫困地区群众和农村企业信息时,应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挖掘与分析得到贫困地区人群与农村企业的真实状况和信用评价,以此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提升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可获得率。王刚贞和吴徐(2018)从电子商务扶贫的角度提出了目前互联网扶贫的新举措:首先,鼓励农村乡镇企业将农业生产模式转型升级为集约型,即从传统的对生产规模的关注转移至对产品附加值增加的关注。因此,贫困地区企业可自行注册农产品品牌,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化农产品,并通过对营销与销售手段专业化的提升,打造知名品牌,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有效助力。其次,创新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如加大电子商务扶贫力度。因此,不仅需要电子商务平台与贫困地区企业和政府部门通力合作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扶贫办事处,还应通过增加专业电子商务扶贫人员对电子商务扶贫办公室的管理及对贫困户进行电子商务业务的指导,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在贫困地区的扶贫成效。
董玉峰、刘婷婷和路振家(2016)还从金融联盟的角度探讨了实现有效互联网金融扶贫的对策。他们首先分析了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普遍争议,即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否存在取代关系。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不能完全取代传统金融,二者的关系并非取代而是互补,即互联网金融应发挥优势弥补传统金融的服务短板。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虽快但产品参差不齐,且业务风险相对较高,因此需要传统金融机构多年来的业务经验积累来弥补。只有两者互补共荣,才能真正实现多元多层的农村金融扶贫。其次,他们认为贫困地区缺少的不仅是机构建设或平台构建,而是对农民群众的知识普及,因此提升农民金融知识素养、加快构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让贫困户了解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并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和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