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和乡村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在信贷支农领域,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在解决“三农”资金短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银行要继续引导这些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的金融服务。
(一)建立乡村发展推进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聚集
1.成立金融扶贫和乡村发展领导小组
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扶贫和乡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和金融助推乡村发展方案,建立信息沟通联席会议机制,督促金融机构按季报送工作台账,统筹协调金融扶贫工作。开展扶贫示范村创建和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选取成效突出的村,以评分形式探索标准化经验,然后在全省推广。
2.细化金融扶贫和乡村振兴任务
召开金融推进会,细化分解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任务,具体来说:第一,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例如农业发展银行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同时,要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构建,加大对农业特色产业的扶持力度。第二,加大商业金融机构的涉农力度,明确各商业银行涉农金融扶贫投放比例,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新型金融扶贫业务(例如农业银行的“金穗脱贫贷款”);鼓励各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扶贫组织合作,向农村扶贫组织批发贷款,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的金融需求。(https://www.daowen.com)
(二)落实金融主办行制度
为引导地方金融机构落实“主办行制度”,人民银行应要求各涉农金融机构的县域分支机构、法人行(社),作为主办行为农业经济主体提供“一对一”的跟踪服务。对纳入主办行支持范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其规模大小、经营模式,量身定制个性化、差异化、特色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融资、金融租赁、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并建立健全借贷双方中长期战略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稳定合作关系。
此外,人民银行各支行还应运用政策工具,对建立了主办银行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效显著的县域涉农金融机构,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实施、支农和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三)扶贫再贷款,增加涉农金融机构扶贫资金来源
扶贫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提供的流动性支持,是人民银行支持扶贫金融服务的重要措施。鉴于金融资源的有限性,扶贫再贷款应重点应用到以下区域: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内的农村金融机构等。为了提高精准扶贫成效,人民银行要加强扶贫再贷款的台账管理,加大对扶贫再贷款资金投向、用途等的监测和考核,以保障扶贫再贷款的支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