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建设的规范性方面
一是金融扶贫市场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多。首先因为申请扶贫资金的贫困户家庭收入不稳定且较少,可以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资产有限,所以他们的还款能力比较弱,这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贷风险。其次,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其生产受到气候条件和自然环境的直接影响,气候灾害会导致农产品的收成受到不可逆的影响,因此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加之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较多,从而导致价格波动较大,供需状况的不平衡也会使得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受到影响,使其不能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最后,贫困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普遍较差,尚未建立健全担保和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这也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提供扶贫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如果只是依靠金融机构去降低各方面的风险,效果甚微。这就需要政府发挥更多宏观调控作用,充分调动有形的手去尽量覆盖金融扶贫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与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到金融扶贫的过程中来,规范金融扶贫市场,不断建立健全金融扶贫保障体系。走在前列的许多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不断创新金融扶贫方式、降低扶贫过程中的风险,比如推出“政银担”“政银险”等模式,这种创新方式能有效降低金融扶贫工作中的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扶贫参与主体的抗风险能力,以便提升金融扶贫的效率,达到更好的金融扶贫效果。
二是金融扶贫市场建设的规范性有待提高。一直以来,金融市场对贫困农户的“信用”等级的划分和评价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例如,金融扶贫中的“征信+信贷”模式,该模式需要依靠征信系统来评价贫困农户的信用层级,在此基础上确定对贫困农户发放的贷款额度。一方面,由于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贷款的贫困农户并未在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有过相应的信用记录,使得商业银行在对贷款者的信用进行划分时缺乏完整和可靠的信息来源,就算是外部专业的征信机构,他们采集的信息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对贫困农户的“信用”等级的评价存在很多不恰当之处,这将会直接增加扶贫资金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在此模式下,对于贷款农户违约之后的资金回收和处理难度比较大,这是由于通常申请贷款的是一些小规模的合作社、小作坊甚至是单个家庭的农户,这些贫困主体缺乏充足的自有资产,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如果出现发展瓶颈,难以持续经营,则会突然丧失还款能力,此时商业银行要承担较高的信贷风险和监管成本。基于此,金融机构对于资金的审核和使用就变得较为谨慎,并且对使用贷款的主体——贫困农户的信用划分程度将更加严格,从而降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导致扶贫工作的进程受到不利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三是金融扶贫工作的顺利展开,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都需要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承担金融扶贫工作中的责任,对金融扶贫市场的建设起到引领和导向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扶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基础,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机构等)都参与到金融扶贫工作中来,发挥联动效应。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应在各自发挥其优势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合作。政府在金融扶贫中要发挥主导和引领作用,将优质的金融扶贫资源恰当地分配到贫困地区,从而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贫困地区缺乏的不仅是资金,还有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引进相关人才,如通过公开招聘或借调的方式吸纳人才,成立扶贫专项工作小组,通过摸底更加深入地了解贫困地区的情况,更好地帮助相关部门制定精准金融扶贫的工作方案,促使金融扶贫工作更贴合实际,更有针对性、更高效地开展。河北省高度重视金融扶贫工作。截至2018年底,河北省的金融扶贫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例如金融“普惠+精准”扶贫模式(由人民银行创建并开展)在省内的金融扶贫工作中成功广泛运用并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脱贫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致富的道路上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说,河北省以后的金融扶贫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未来的工作中政府要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承担金融扶贫工作中的责任,带领贫困地区结合当地的资源优势,创新性地开展多种扶贫项目,如特色扶贫、旅游扶贫、产业扶贫等。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要想达到良好的预期效果,地方政府的主导支持作用的充分发挥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在政府统一指导下,坚持统筹兼顾和长远规划,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实现各种扶贫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等主体的参与热情,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达到一方推动、多方联动的效果,从而推动扶贫工作更精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地完成。因此,政府在金融扶贫中要发挥主导和引领作用,将优质的金融扶贫资源恰当地分配到贫困地区,做好各类资源的管理,有效结合政府力量和参与进来的社会资本,进而发挥脱贫攻坚的最大效用,最终实现优化配置各种资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