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制度建设方面
现阶段金融扶贫工作中,金融扶贫资金的运行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完善。例如对于双向土地流转扶贫模式来说,最棘手的是土地的利用问题。一方面,部分管理干部和基层干部对政策宣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土地流转政策进行的学习和深化理解不够。建立在学习不到位、理解不透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宣传方法和力度的有效性必然不足。另一方面,贫困地区的农户大多都观念比较老旧,认为只有握紧手中的土地,才拥有了“命根子”,才能维持全家人生活的开支,不能意识到土地流转扶贫政策所带来的实惠,尚未弄清楚土地流转政策的利弊。加之该政策对贫困农户的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更增添了贫困农户对土地流转扶贫政策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得金融扶贫资金的运行受到了阻碍。此外,许多贫困农村地区会私下进行土地的流转,但是这样的私下交易所带来的隐患不容小觑。由于私下进行土地流转没有正规的手续、规范的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有时甚至仅仅是双方口头上的承诺,这必然存在巨大的纠纷隐患,容易出现因权责不明确导致的纠纷问题,而这类问题解决起来非常棘手。这就需要明确规范金融扶贫资金的运行机制实施细则,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金融扶贫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多角度保障金融扶贫工作更顺利地进行。
在现有金融精准扶贫中,金融机构的主力军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在帮扶方式上,金融机构除了提供金融扶贫贷款资金以外,还应发挥更多的职能,比如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地区农户对于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认知,在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同时促进先进的社会生产知识传播。从基层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商业银行在金融精准扶贫中面临六大难题。一是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不匹配。现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多是负债资金,而扶贫项目要求资金长期限、无收益、低风险,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要求不相称。二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主要指银行和扶贫对象双方拥有的信息量差距明显。商业银行进行决策前会对扶贫对象进行全面且详细的调查,了解其合作对象的经营信息,特别是要全面准确记录其融资能力,但扶贫对象一般地理位置偏僻、企业的管理制度尚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贫困农户个人的征信记录缺乏,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的资金定价和信贷管理决策。三是信用意识不强。银行经营的基础是信用,判断扶贫对象的信用情况是银行实施扶贫的前提条件,由于部分贫困地区的企业资信水平较低或缺乏有效的信用认证,加之本身资金实力不强,符合抵押条件的资产不足,还有企业在联保贷款或信用担保中曾爽约,不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轻易授信。四是融资渠道单一。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进行融资的准入门槛高,而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民间借贷机构的覆盖面不全面,贫困地区贷款过度依赖于银行。五是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由于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形成的经营惯性,经营地域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经营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征信方式主要是资产抵押,在此惯性作用下,考核机制上重视资产规模、利润指标考核,强调贷款不良追究责任,造成信贷人员针对扶贫对象的产品营销动力不足。六是缺乏政策保障。银行机构担当金融精准扶贫重任,主要方式之一是支持贫困地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增强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以企业用工辐射扶贫对象,增强扶贫人群的劳动收入,而这部分劳动群体一般文化水平较低,需要专门的上岗前培训,客观上拉长了企业建设周期,但现有政策方面支持帮助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用工培训的政策保障机制和风险分担补偿体制尚不健全。对于处在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来说,由于缺乏资金引导和有力的政策扶持,企业融资缺乏启动条件。此外,对于遭受到自然灾害等外部冲击影响的企业,救助机制发挥作用易滞后,企业后续自救能力不足。(https://www.daowen.com)
政府应发挥监管导向作用,对扶贫贷款实施差异化监管。监管部门要提高对商业银行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在不良贷款处置方面要简化呆坏账核销程序,提高银行核销不良贷款的自主性;在监管绩效的考核上,将扶贫贷款和商业贷款实行绑定考核,扶贫贷款投放额度和占比不达标则实行一票否决,提高监管频率。
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扶贫业绩考核制度,与时俱进,及时转变经营方式,建立适应扶贫对象的经营机制。要向具体承担扶贫任务的分支机构放权,简化业务审批流程,减少人力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金融等现代科技成果,加强横向联系与纵向沟通,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部门还应该优化金融扶贫环境,加强商业银行开展金融扶贫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宣传金融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增强农户遵约守法的信用意识,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另一方面要依法治贷,通过经济、政策、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逐渐健全失信惩戒体系,营造并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