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乡村振兴

五、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乡村振兴

(一)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农村基层网点并完善支付环境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存在支付基础设施薄弱,难以满足农户生产经营的金融需求。一方面,政府积极支持和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在贫困地区乡镇设立小微支行。另一方面,完善支付环境建设,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金融自助服务网点,推动“金融综合服务+农村电商”协同发展,为农村提供线上线下购物和销售服务;并积极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方式,办理付款、转账、缴费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的能力。

(二)推动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金融扶贫中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三农”具有积极意义。

1.发挥村镇银行成为支农服务新生力量

村镇银行属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扶贫中发挥重要作用。2008年河北省第一家村镇银行——张北信达村镇银行成立,截至2018年3月河北省已经批准成立96家村镇银行,居全国第二。村镇银行因“农”而设,真正实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弥补了县域金融服务不足。目前村镇银行已经在县域及农村扎根、成长,逐渐成为服务“三农”的金融主力军。(https://www.daowen.com)

村镇银行发展应继续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助推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第一,找准市场定位,立足县域、扎根农村。村镇银行要以支持“三农”和小微为己任,继续支农助小扶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引导村镇银行在服务“三农”的基础上,获得可持续发展。第二,以村镇银行合作组织联盟为纽带,完善村镇银行方面的监管政策,指导村镇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将“控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任,防范金融风险。

2.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

目前,一些资金互助社假借合作社名义进入农村市场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如何规范发展资金互助社,成为当前政策和实践的难题。第一,要完善配套措施。目前资金互助社村镇配套严重不足,仍有很多限制合作金融发展的条件,因此在监管抑制方面,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大力支持。第二,资金互助社合法化,其合法边界需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社区性五个标准进行资金互助活动,保障资金互助社合法经营。第三,完善合作金融自律监管,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坚持社区性和社员内部互助的封闭性,限制在合作社内部活动,适度引导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是必然选择,能够真正体现“放宽、放活”社区金融活动,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3.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支农支小的补充作用

从2005年中央关于农村建设一号文件提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到2008年银监会23号文《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开始试点,小贷公司经历了10多个年头。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7年9月末,全国小贷公司共有8610家,从业人员107241人,注册资本金8259.23亿元,贷款余额9704.16亿元,找到了坚持小额、分散和服务于“三农”的正确方向。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也存在偏离了小额、分散和服务“三农”的初衷和本源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均衡发展。因此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营和监管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