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作用与不良反应

三、药物作用与不良反应

凡不符合治疗目的,并为患者带来不适或痛楚的反应统称为不良反应。多数药物不良反应是药物作用固有效应的延伸,通过药物安全性评价一般可以预知,但不一定都能避免。少数较严重的反应难以恢复,称为药源性疾病。例如,庆大霉素引起耳聋,肼苯嗪引起系统性红斑性狼疮等。近几年来,大型恶性不良反应事件频频发生,让人触目惊心。2006年7月底的“欣弗”事件涉及15个省份,9人死亡,80人出现不良反应,部分患者出现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患者在使用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时,突然出现昏迷、血压降低等症状。紧接着,红河州蒙自、泸西两县也相继出现了患者使用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出现不良反应情况。7日,卫健委通知停用该注射液。湖北累计150人发生不良反应,全国多地发现不良反应事例。

(一)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是指药物在治疗剂量时产生与治疗目的无关,引起患者不适的药理效应。这主要是药理效应选择性不强造成的,除影响靶器官外,还影响其他多个组织器官。当某一效应用于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就成为不良反应。如阿托品用于解除胃肠痉挛时,可引起口干、心悸、便秘等不良反应。不良反应通常是较轻微的可逆功能性变化,常难以避免,一般不太严重,停药后能较快恢复,对身体危害不大。

(二)毒性反应

毒性反应是指在剂量过大、蓄积过多或作用时间过久时发生的危害性反应,一般比较严重,是应该避免发生的不良反应。药物毒性反应按照发生过程分为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急性毒性发生较快,多损害循环、呼吸及神经系统功能,如一次性误服(或其他原因)巴比妥类药物,可导致严重急性中毒;慢性毒性一般较缓发生,多损害肝、肾、骨髓、内分泌等功能。致癌、致畸胎、致突变,即通常所说的“三致”反应也属于慢性毒性范畴,如长期超量服用含中药朱砂的药品,容易导致人体汞中毒,危害人体健康。

(三)后遗效应与停药反应

后遗效应是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最低有效浓度(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如治疗系统性免疫疾病,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停药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数月内难以恢复。

突然停药后引起原有疾病或症状的加剧叫停药反应,又称回跃反应。如高血压患者长期服用降压药物,突然停药,次日血压将显著回升。

(四)变态反应

变态反应是一类免疫反应。常见为非肽类药物作为半抗原与机体蛋白结合为抗原后,经过接触10天左右敏感化过程而发生的反应.也称过敏反应。常见于过敏体质患者,临床表现反应从轻微的皮疹、发热至造血系统抑制、肝肾功能损害、休克等。依据各药及个体不同,反应严重度差异较大,反应性质也与药物剂量及原有效应有关。停药后,反应逐渐消失,再用时可能复发。变态反应致敏物质可能是药物本身、代谢物或者药剂中的杂质。临床用药前,常做皮肤过敏试验以预防变态反应,但仍有少数假阳性或假阴性反应。

(五)特异质反应

少数特异体质患者对某些药物反应特别敏感,反应性质也与常人不同,但与药物固有药理作用基本一致,反应严重度与剂量成比例,药理拮抗药救治可能有效,这类反应称特异质反应。它不是免疫反应,而与患者遗传异常有关。如对骨骼肌松弛药琥珀胆碱异质反应是由于先天性血浆胆碱酯酶缺乏所致。这些药理遗传异常不是遗传疾病,只在有关药物触发时才出现异常症状。

在药物早期研发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开发治疗作用好、不良反应少的药物能更有效地在后期临床应用中发挥作用,减少开发成本;在药物后期临床检验过程中,更应时刻监测不良反应,加大实验样本,扩大标本选择范围,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考虑实际用药情况,切实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药物生产制造过程中,应按GMP流程规范生产,严格把关药品原料、辅料的采购,严格控制药品质量。若质量控制不严、上级监管不到位,无意或刻意带人非药物成分,患者长期服用后会引起严重的毒性反应与变态反应,甚至危及生命。如2006年“齐二药”注射剂事件,由于生产供货商用工业级丙二醇代替药用级丙二醇,后来直接改成完全不一样的工业二甘醇,所以导致13人死亡,多达80人产生毒性反应,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命健康。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了不良反应报告体系(ADR)。近年来,我国也建立了层层监管、反应迅速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定期通报药物不良反应,收紧药品申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自下而上地建立起药物安全性评价网络,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