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的配伍禁忌
(一)青霉素类
青霉素类常用的有氨苄西林钠、阿莫西林、青霉素G等。
1.四环素、两性霉素B不宜与青霉素钾盐联用。
2.庆大霉素不宜与青霉素配伍静脉滴注,两药联用时应分别给药。
3.维生素C不宜与青霉素或红霉素在同一个容器中静脉滴注。但也有报道认为,加入一定量的维生素C,在一定的时间内能使青霉素在10%葡萄糖液中的稳定性增加。红霉素、两性霉素B、苯妥英钠、间羟胺或维生素C,不能与青霉素或头孢菌素类加入同一容器中,易出现浑浊。
4.口服避孕药与广谱青霉素联用能使避孕失败。
5.复方新诺明为慢效抑菌剂,而青霉素类为繁殖期杀菌剂,两药联用影响青霉素的杀菌作用,普鲁卡因青霉素也可致复方新诺明降效。
6.氨基酸营养液不可与青霉素G混合给药,因为两者混合可增强青霉素的抗原性。
7.日本禁止抗癫痫药和碳青霉烯类抗生素联用。
8.利巴韦林(三氮唑核苷)与青霉素溶液混合后抗微生物作用有所减弱,稳定性稍有降低,因而不宜联用。
9.复方氨基比林与青霉素混合可引起过敏性休克及大脑弥漫性损害。
10.清开灵注射液与青霉素联合静滴可致不良反应(高热、不安、抽搐、血压下降等)。
11.青霉素静滴后与培氟沙星联用可致过敏性休克,应慎用。
12.甲硝唑与氨苄西林混合配伍30分钟颜色开始变黄,配伍4小时pH值由8.89降至8.59。氨苄西林浓度由100%降至79.46%,故两药不宜配伍使用。甲硝唑与青霉素钠配伍后应间歇快速、高浓度输入为好。甲硝唑与哌拉西林(氧哌嗪青霉素)、头孢哌酮、小诺米星、柱晶白霉素或头孢拉定在室温下配伍稳定。甲硝唑与苯唑西林配伍2小时,外观颜色变为淡黄色,应于2小时内用完。
13.青霉素可使MTX从肾脏排泄减少,引起MTX中毒。
14.头孢噻肟钠与美洛西林一起滴注,头孢噻肟的清除率降低40%。
15.口服华法林的患者,应用氨苄西林时延长凝血酶原时间,静脉滴注青霉素G 2400万U,发生低凝血酶原血症。其作用机制可能是抗凝血酶原Ⅲ活性改变,血小板和纤维蛋白原向纤维蛋白转换的改变等。
16.氯喹可减少口服青霉素类的吸收。
(二)头孢菌素类
头孢菌素类常用的有头孢噻吩、头孢氨苄、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噻肟、头孢哌酮、头孢曲松等。
1.头孢菌素与含钙和镁的药物在高浓度下配伍时易产生沉淀,应稀释后再配伍可得到澄清溶液。
2.头孢菌素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形成相互灭活,与该两类药物同时应用时应在不同部位给药,两类药物不能混入同一容器中。
3.头孢菌素的最适宜酸碱度为pH4~6,过低时可使药液出现结晶,过高又可使药物的分解速度加快,均不利于发挥最大的药效。
4.头孢噻啶和庆大霉素联用,对肾脏的毒性增加。
5.头孢噻吩与多黏菌素联用,可引起肾衰竭。
6.头孢菌素类与乙醇不能同时使用,因头孢菌素可抑制乙醇氧化。
7.头孢菌素类与强利尿剂(如呋塞米、甘露醇)同用时,有增加肾脏中毒的可能性,如合用时,抗生素应降低剂量。
8.头孢噻吩与氨基苷类抗生素、髓袢利尿药、多黏霉素类、万古霉素、曲霉素和杆霉肽等多肽类抗生素以及卡氮芥等抗肿瘤药合用可增加肾毒性。
9.头孢唑林与硫酸阿米卡星、硫酸卡那霉素、盐酸金霉素、盐酸土霉素、盐酸四环素、硫酸多黏霉素B、戊巴比妥、葡萄糖酸钙等药物有配伍禁忌。
10.注射用头孢拉定中含碳酸钠,因此与含钙溶液有配伍禁忌,且不宜与其他抗生素混合给药。
11.同时应用考来烯胺(消胆胺)可使头孢氨苄的平均血药浓度降低。
12.丙磺舒可使头孢氨苄的肾排泄延迟。
13.头孢呋辛与强利尿剂联合应用可致肾毒性。
14.头孢哌酮与非甾体镇痛药,特别是阿司匹林或其他水杨酸制剂、血小板凝聚抑制剂、硫氧唑酮等合用时可由于对血小板的累加抑制作用而增加出血的危险。
15.亚胺培南与乳酸盐溶液存在配伍禁忌。
16.有报道更昔洛韦与头孢菌素类合用易导致癫痫发作。
(三)氨基糖苷类
氨基糖苷类主要有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等。
1.氨基糖苷类遇碱性药物可使氨基糖苷类药物作用增强,故碱性药物又可引发氨基糖苷类药物中毒反应。必须联用时,氨基糖苷类药物应减量。
2.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互相之间都可能增加毒性,引起积累性中毒,所以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之间不宜合用。
3.双氢链霉素本身有较强的耳神经毒作用,与卡那霉素或强利尿药物合用更加重对耳内听神经等的毒性。
4.庆大霉素和克林霉素联用,则可导致肾衰竭。
5.链霉素、卡那霉素与肌松药(如琥珀胆碱)合用能加重神经肌肉的麻痹和抑制呼吸的毒性作用。
6.硫酸庆大霉素不可与两性霉素B、肝素钠、邻氯青霉素等配伍合用,均可引起本品溶液沉淀。
7.阿米卡星与环丙沙星配伍后,会有沉淀和变色。
8.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与头孢菌素类联用时,均可导致患者的肾损害。
9.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不宜与万古霉素联用,因两药的肾毒性和耳毒性均明显增加,其中庆大霉素和氯霉素合用,不但毒性大增,而且可导致呼吸衰竭。
10.氨基糖苷类药物与强利尿药物不能合用,即使间隔用药也不安全,因为这两类药物均可引起听力损害和耳毒性,两药合用,毒性更大。
11.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奈替米星与其他氨基糖苷类不可同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以免增加耳毒性、肾毒性以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12.链霉素与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肌肉软弱、呼吸抑制或呼吸暂停。
13.链霉素与卷曲霉素、顺铂、依他尼酸、万古霉素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能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听力损害可能发生。
14.链霉素与头孢噻吩或头孢唑啉同时应用或全身应用,可能增加肾毒性。
15.链霉素与多黏霉素类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能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四)四环素类
四环素类主要有四环素、盐酸米诺环素等。
1.四环素类抗生素忌与红霉素和利福平配伍应用,若配伍后应用时,药物对肝脏毒性大大增加。
2.四环素类抗生素与含二价、三价阳离子口服药,如含铝、钙、镁、铋、铁等制剂合用时,由于螯合作用在肠道内可形成难溶解的或难以吸收的络合物,可影响四环素类吸收。
3.四环素类能抑制肠道细菌合成维生素K,与口服抗凝药合用可增加抗凝作用导致出血。
4.多西霉素、米诺环素与苯妥英钠、卡马西平、苯巴比妥合用时,可增加肝脏诱导酶作用,缩短药物的消除半衰期。
5.与苯巴比妥合用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抑制。
6.与全麻药甲氧氟烷同用时,增加其毒性。
7.与强利尿剂,如呋塞米等合用可加重肾损害。
8.与抗酸药如碳酸氢钠同用时,因胃内pH值增高,可使四环素类药物的吸收减少,抗菌作用减弱,故服药后1~3小时内不宜服抗酸药。
(五)大环内酯类
此类药物有红霉素、罗红霉素、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琥乙红霉素等。
1.红霉素与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四环素等配伍后,溶液可出现沉淀及变色。
2.注射用红霉素也不可与生理盐水或复方氯化钠注射液配伍,否则发生凝固现象。
3.红霉素与麦迪霉素呈拮抗作用。
4.红霉素与西咪替丁合用时因西咪替丁可抑制人体内的微粒体P450酶,引起红霉素瞬间增高,造成一过性耳聋。
5.红霉素应避免与β-内酰胺类等繁殖期杀菌剂合用,不宜与作用部位相近的氯霉素或林可霉素合用。
6.静脉应用时,与下列药物有配伍禁忌:复方维生素B、维生素C、多黏菌素及苯妥英钠。
(六)氯霉素类
氯霉素类包括氯霉素、甲砜霉素等。
1.氯霉素和氢化可的松混合使用时因溶解度的改变会产生浑浊或沉淀,出现物理性配伍禁忌。氯霉素具有拮抗诺氟沙星(氟哌酸)和林可霉素的作用。
2.氯霉素可抑制肝微粒体代谢酶,使苯妥英钠、甲苯磺丁脲、氯磺丙脲和双香豆素等药物在肝内的代谢延缓,血浓度增高、半衰期延长而出现毒性反应。
3.利福平、苯巴比妥、苯妥英钠则有促酶作用,可加速氯霉素在肝内的代谢,使氯霉素血浓度下降而影响疗效。
4.与抗肿瘤药、秋水仙碱、保泰松及青霉胺等合用可增加其对造血系统的毒性。
(七)林可霉素类
林可霉素类包括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
1.与甲硝唑、庆大霉素、新霉素合用可以使疗效增强。但克林霉素不宜加入组分复杂的输液中.以免发生配伍禁忌。与红霉素有拮抗作用。
2.林可霉素有神经肌肉接头阻滞作用,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时,可增加其应用,引起呼吸抑制。
(八)多肽类抗生素
多肽类抗生素常用的有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
1.万古霉素与髓袢利尿药和其他肾毒性或耳毒性药物合用可加重耳毒性和肾毒性。
2.与抗组胺药、吩噻嗪类合用时,可能掩盖耳鸣、头昏、眩晕等耳毒性症状。
3.与碱性溶液有配伍禁忌,遇重金属离子可发生沉淀。
4.多黏菌素类不宜与肌肉松弛剂、麻醉药合用,以免引起神经肌肉接头阻滞。
5.不宜与肾毒性药物合用,以免加重肾毒性。
(九)喹诺酮类抗菌药
喹诺酮类抗菌药常用的有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等。
1.此类药物若与碱性药物(如碳酸氢钠)或与磺胺类药物同用,可增加对肾脏的损害。
2.不能与含镁(如硫酸镁)、钙(如碳酸钙)、铁(如硫酸亚铁)、锌(如硫酸锌)等成分的药物联用,因此类药物可与镁、钙、铁、锌等多价阳离子发生螯合反应,影响喹诺酮类药物的吸收并降低其药效。
(十)抗真菌药
抗真菌药常用的有两性霉素B、伊曲康唑、酮康唑和氟康唑类抗真菌药。
1.禁止特非那定与酮康唑或伊曲康唑合用,因有出现节律位点改变的危险,尽管有大量的警告和产品标签的修订,但还是不断有两者合用的情况出现。
2.当西沙必利与酮康唑或伊曲康唑合用时,可出现严重的心律失常,包括室性心动过速、室颤、节律位点改变和Q-T间期延长。
3.两性霉素B与肾上腺皮质激素合用可加重低血钾症。
4.与洋地黄类药合用时低血钾症可增加洋地黄类对心脏的毒性反应。
5.与具有潜在肾毒性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多黏菌素等合用时,可加重其肾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