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割据期依法施政的开端(1929.3—1930.6)

第二节 信江割据期依法施政的开端(1929.3—1930.6)

1929年3月,中共信江特委成立,弋阳、横峰、贵溪、德兴、铅山有了党的统一领导机构,标志着进入大发展的信江割据时期。4月,红军第十四团在弋阳九区余家仓改编为江西红军独立一团;6月至8月,以贵溪周坊为中心的贵(溪)余(江)万(年)暴动爆发,根据地扩大;9月,方志敏召开弋阳、横峰、德兴、贵溪四县苏维埃政府代表联席会议,筹建信江苏维埃特区政府。10月,信江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方志敏任主席的信江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通过《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等法律法规,这是信江根据地依法施政的开端。

土地革命、武装斗争、政权建设是工农武装割据的主要内容。武装斗争从弋横根据地开创时就较为薄弱,加强军事建设成为巩固发展根据地的重要任务,为成立信江苏维埃政府促进根据地建设提供保障。1929年4月,信江根据地在成立独立团后,连续粉碎国民党军对信江根据地的多次“围剿”,7月继续加强军队军事政治训练,严肃部队纪律。总体来说,这段时间“军事上的胜利不算很大,因为三个胜仗仅缴获步枪六条,但是政治影响很大!红军军威与名誉,开始在群众中建立起来了。从此信江革命转入到一个新局面来了,一切都较以前为有办法了”。[3]信江时期的军事建设得到加强,三位一体的人民武装体系逐渐形成了,对于主力红军、地方部队、群众武装三种军事力量建设的具体法律文献没有发现,应该多是遵循上级党委的军事工作指导,这从军队高级干部多是省委派人来担任有所体现。总之,军事上的胜利,带来根据地建设的良好外部环境和成立苏维埃政府的条件。

10月,信江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会上成立了信江苏维埃政府,大会规定了信江苏维埃下设的八个委员会的名称与职能,从法律上赋予了各个机构职能,明确了权利与义务,基本满足了根据地发展要求:军事委员会,筹划军事工作,统一军事指挥,下设红军经理处、红军医院、军械修造处;土地委员会,实施土地政策,统一土地分配;惩治反革命委员会,维护苏区治安,负责惩治反革命分子;人民经济委员会,管理人民经济事宜;内务委员会,办理政府事宜,下设人民婚姻事务科、民事诉讼科、交通事务科;教育委员会,办理苏区文化事宜,如建立学校编辑革命书籍等,下设革命印刷局;财政委员会,统一财政收支,管理财政征集,金融流通;赤色救济委员会,办理赤色区与白色区革命群众救济事宜。此外,大会还根据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纲领,颁布了《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用纲领性的文件把苏区的各项事业提上日程并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大纲规定工农兵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自由;没收豪绅地主祭祀堂、寺庙的土地、财产,分配给贫苦农民和退伍红军士兵使用;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社会地位上与男子平等等,共24条,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据当时大会代表汪金祥回忆,首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和信江苏维埃大会还“颁布临时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和苏维埃组织法,以及红军与赤卫队条例、肃反条例”,“确定贸易政策,苏区内保护贸易自由,准许外商到苏区来开辟市场、赶集”[4]

通过苏维埃政府的建立、法制建设的开展,苏区以党代政的现象有所纠正。1929年3月,中央给江西省委的指示信提到“党与苏维埃的关系不正确,大都是党即苏维埃,以致白色恐怖一来,整个的工作都完了。现在弋横苏维埃,还没有纠正这个倾向,这是非常大的危险。党必须和苏维埃政府分开,‘以党治国’的方法固属大错,‘以党代国’异[亦]属希奇。我们党与苏维埃政府的正确关系,只有经过党团去指导”。方志敏在1929年7月《信江群众斗争的经过与苏维埃的历史》中提到“积极纠正党包办苏维埃的错误”,按照《政府政纲》依法施政是苏区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之后“苏维埃政府的影响更加扩大,远近群众都认识苏维埃政府,同时在政策执行上得了相当的效力”。

同时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逐渐成熟,如早期的革命斗争激烈,对一些犯罪者,根据斗争的需要,施以重刑。《惩治反革命暂行条例》规定:对少数给敌人带路、搞烧杀抢掠等罪大恶极的地主豪绅、反革命分子,提出控诉后,经法院判处死刑。对罪行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进行改造,对于一般罪行的人,还提出“寄刑”方法,类似于监外执行,在家劳动,保证随叫随到。对于不懂法而又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不予追究,对于受到威胁而逃亡白区的群众,保护其土地财产,以争取他们归来,从程序、处罚上考虑周全。(https://www.daowen.com)

当然,这个信江割据时期的法制建设,也可以说整个土地革命时期,解决土地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始终是最重要的任务,因此,土地法令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土地分配的进行仍是关键。1929年11月,方志敏以布告形式发布《临时土地分配法》,1930年3月的信江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又颁布了《信江特区苏维埃土地临时使用法》,土地法比之前的土地分配法更加具体,在土地分配方法和土地政策上进行了补充和改变,解决了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并通过法律以保障,这使苏区得到广大农民的信任和拥护,发展壮大起来。

在信江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还颁布了《信江苏维埃临时组织法》《工会临时组织条例》。《信江苏维埃临时组织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工农兵代表大会是苏维埃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它分总纲、组织系统、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政府的组织、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共七章。其中明确规定:“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为全信江工农兵贫民的政权机关”,“信江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政府由全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产生之”。组织法使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逐渐完善,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因当从未接过上级党部关于工会的组织法,而事实上各县要组织工会,又苦无组织法,故只好决定一个临时的”[5],大会就此颁布《工会临时组织条例》,阐明工会性质“团结工人力量,谋本阶级利益,实行阶级斗争的职工团体”,一方面促进根据地群众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保障工人阶级的权益,是信江根据地通过法律手段发展群众组织、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具体表现。

总的来说,信江割据期是个过渡期,仅一年多时间,但法制建设成果显著。根据地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在《政府政纲》的框架中不断发展,除土地法之外,其他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因为成立了相关机构而开始出现;开始依照颁布的法律,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保障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及群众权益的保护。这是在外部国民党“围剿”压力持续存在、内部还面临取消特委机关及“城市中心论”等错误思潮影响之下,依法施政所取得的可贵成果,为后来法制的健全积累经验,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