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东北发展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1930.7—1932.10)
1930年7月,中共赣东北特委成立,随后赣东北革命委员会成立,取代信江苏维埃政府,成为一个临时权力机构,进入赣东北时期,明确此时期主要职责是“公开指挥赣东北各县的地方暴动”,把军事斗争作为主要任务。方志敏坚决抵制“左”倾冒险错误,把主要精力放在巩固发展苏区上,然而以唐在刚为书记的赣东北特委仍执行错误冒险指令。这时赣东北红军已有更大发展,于7月22日成立了中国工农红军第十军,军力更胜以往。红十军按照指示向赣北九江方向进军,方志敏一方面向中央报告,希望中央的指示有所调整,一方面让红十军军长、政委“相机行动”。在赣东北革命委员会时期,对外的军事上取得了较多胜利,这与方志敏等领导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分不开的。9月,党的六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左”倾错误,12月,召开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准备委员会会议,拟于1931年1月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取消革命委员会,成立特区苏维埃政府。因弋阳、横峰选举代表违背选举条例,直到3月才在葛源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苏维埃政府,赣东北特区建设重新步入正轨,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起来。
赣东北时期的法制建设与政权一样,分成两个阶段。在革命委员会时期,由于以军事工作为中心,法制建设也大都围绕此进行,先后颁布了《赣东北省委关于拥护红军、巩固红军、扩大红军及当地团部与红军的关系的决议案》《赣东北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通告》《少年先锋队暂行组织条例》《赣东北赤卫队暂行组织条例》等涉及军事建设方面的法律性文件。同时,因为方志敏对根据地建设的重视,以及对错误的纠正,其他方面的建设也跟了上来,《临时消费合作社组织条例大纲》《江西东北革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布告》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这时期颁布。
1930年10月,《中共中央给赣东北特委并红十军前委的指示信》提出撤销行动委员会,恢复赣东北特委、团特委和特区总工会,撤销革命委员会,成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此后法制建设得到大发展。为筹备工农兵代表大会,1931年1月颁布了《赣东北特区苏准会通告(第一号)》以保障代表大会的召开,但是因为弋阳、横峰等县在选举工农兵代表时违反选举条例,重新改选,导致全特区苏维埃大会推迟召开,这是方志敏等严格执行法律的一次实践。直到1931年3月召开赣东北特区工农兵代表大会,正式成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
赣东北特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对信江苏维埃政府的《政府政纲》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赣东北特区苏维埃的主要任务,是汇合并发展东北各地革命势力,造成红军铁军,组织革命战争,以进到总的革命客观形势”,着眼于“创办并发展社会教育、创办职业学校、设立公共医院、建筑道路桥梁建筑船渡”等涉及群众各方面利益的内容,同时,“通过了暂行土地使用法、婚姻法、惩反条例、各委员会组织法”。苏维埃政府成立后,随着根据地建设的需要,《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时刑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生产冲锋队组织条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土地征税法》《劳动保护法》《指导群众读报条例》《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条例》等一些具体法律相继出台。《施政大纲》里包含的内容几乎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涉及组织法、刑法、经济法、民法等,从立法上看,赣东北法制建设内容越来越丰富、完备。
此外,《青年妇女工作决议案》《赣东北特委关于少年先锋队组织法及其任务的通告》《C.Y.赣东北特委决议案——赣东北团目前的政治任务》《中共赣东北特委第三次常委会决议案》《C.Y.赣东北特委关于青工工作的通告》《C.Y.赣东北特委关于士兵运动的通告》《特区青工工作决议案》《赣东北特区苏维埃关于避匪革命群众处理问题的决议》《关于军事工作的决议》等通过决议案、通告等形式进行法律补充。(https://www.daowen.com)
赣东北时期的法制建设不仅在内容、范围上有所扩大,还加强了与中央苏区的联系,很多法律法规参照中央苏区制定,如《赣东北特区苏准会通告》,这是关于代表的选举及各级苏维埃的改造的决议案,就有“各县市委应选出席赣东北特区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依照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颁布的选举条例规定的”,在选举与苏维埃政府改造上向中央靠拢。土地分配方面的法律也有这种情况。
这个时期是苏区的大发展时期,“一九三〇年,可以说是大胜利的一年”[6]。虽然错误的“立三路线”要求赣东北革命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发动各地暴动,以夺取城市为目标,但方志敏没有执行这一错误指令,仍以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为重点。在错误路线纠正后,苏区发展更加迅速,同时法制建设也进入新的高潮。主要是法律文本不断增多,这与根据地的巩固扩大、很多工作需要在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下进行是分不开的。“1931年12月接中央通知,须以土地四分之三按劳动力分配,以四分之一按人口分配”,“特根据中央苏区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法)的原则,参酌赣东北土地实际情形,规定下列土地分配法”[7]。经济、军事、文化、民生等方面的成文法律法规越来越充实。决议、通告、通令等形式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越来越多,苏区工作的方方面面几乎都有立法。这些文件如何发挥法律的效力,从其内容来看就一目了然。《关于苏维埃工作——中共赣东北特委扩大会决议之三》,仅此一个文件就对经济政策、土地问题、肃反工作、职工问题、文化问题、外交政策、卫生问题等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在职工问题上规定了“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废除包工制”“各种革命纪念日休息,工资照发”“女工青工与男工做同样工作”等内容,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劳动法的作用;又如在经济政策中“允许商业自由,同时须严禁商人投机与提高物价”“严禁私人银行发行纸币。只有苏维埃银行才发行纸币”等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类似的文件比比皆是;一些法律还很有创新,如《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时刑律》比中央苏区的还早两年多,内容全面,体例科学,立法水平很高。
在革命斗争中,要贯彻党的绝对领导。虽然苏区在一定程度上反对“以党代政”,如在《中共赣东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工作决议案》中提到“党一方面要纠正过去党包办苏维埃工作的行动”,同时也提到“要反对目前党内一种放弃对苏维埃领导及苏维埃党团忽视党内领导的倾向”,此时期党、团组织通过会议文件甚至是领导人发布训令、训示的形式行使立法权是必需的。当时苏区发展变化较快,很多工作因形势的变化需要调整,仅仅依靠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及执委会、苏维埃政府的各部门制定较为成熟、正式的法律法规跟不上这种变化。为了要让工作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以党内的决议、通知、训令、指示等作为立法补充,就当时的实际来说是个较好的选择。
赣东北苏区的法制建设与弋横初创期和信江割据期最大的不同是开始进入制定司法制度及建立司法组织体系阶段。在立法上,与中央苏区联系越来越密切。土地法律仍然是建设的重点,土地法需要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尤其是中央苏区颁布土地法后,对赣东北苏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关于雇佣辅助劳动临时条例》也是依照中共苏区的相关法令制定的,该条例共27条,切实有力地保障了职工,尤其是女工的权益。在司法执法上更是按照中央苏区的条例建立起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执字第四号)》中提到“《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是法院未成立前,组织临时司法机关和处理诉讼事宜的暂行条例。该条例在江西、福建两省及瑞金直属县,于1932年6月15日起发生效力,其他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从文到之日起发生效力”。曾洪易向中央的报告中也提到“政治保卫局和工农检察局亦决定在最短时间内成立起来,请中央将政治保卫局的组织条例赶快寄一份来”。1932年11月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布告(第三号)——关于省苏维埃组织变更问题》提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地方苏维埃组织条例,到达赣东北,在这条例上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的组织与过去苏维埃组织不同,这自然要遵照中央政府颁布的组织条例,重新改变苏维埃的组织”。这里的组织结构已有政治保卫局和裁判部,说明在1932年11月,赣东北苏区司法体系基本建立。赣东北苏区的发展进入闽浙赣阶段后,法制建设已基本完备。
此外,闽北苏区的划入也丰富了赣东北苏区的法制建设内容。1930年,以崇安为中心的闽北苏区下辖18个区苏维埃政府、234个乡村苏维埃政权,拥有20多万人口,是较成熟的苏区。1930年8月,按照中共中央的决定,闽北苏区划归赣东北管辖,两块苏区互相呼应配合,进行独立斗争,在法制建设上也是如此。闽北分区也制定了许多符合自身实际的法律法规,是赣东北苏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行长对本行所发行的货币的有关说明》《闽分区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第一号》《反大刀会宣传大纲》《春耕运动宣传大纲》《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人民经济委员会给白区域商人们的信——征收货物税、发行兑票及其他》《闽北分区捕办反动派(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捐棍、税囊、走狗)条例》等等,内容涉及经济、军事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