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苏维埃裁判部

二、苏维埃裁判部

裁判部成立于1932年11月之前,其主要职能是:采用“合一制”,依法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做出判决;同时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当时,苏区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和审判案件形式有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手续。法律规定:“无论传讯当事人或见证人,一定要有传票。逮捕犯人,一定要有拘票。搜查某当事人的房屋或其他地方,一定要有搜查票和搜查记录。”“检察员预审民事或刑事案件要有预审记录,在预审记录上,一定要被押人签名盖章。”“政治保卫局没有控诉书移到裁判部来的犯人,不应该授受。”“每一案件的判决,一定要有判决书”,“并要将判决书送上级裁判部审查批准,然后执行。”[14]

在司法实践中,(一)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和组织巡回法庭。凡影响全县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在该县公审”,“在未公审前,应从全县的每乡或每村群众中选出代表一人或二人来参加”,一般案件,“应到案件的出事地点组织巡回法庭,吸收当地广大群众参加旁听”,让群众参与监督公审和巡回法庭的审判工作,有利于“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积极参加肃反与帮助裁判部的工作”。(二)实行审判合议制度。法律规定:“审判案件,要组织合法的法庭,由1个主审2个陪审员组织之。并且陪审员要由群众团体里面推选出来的。”[15]审理之后,要通过合议,少数服从多数才能做出判决。(三)实行上诉制度。法庭办案,如被告人不服初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裁判机关提起上诉。为此,法律规定:“在判决书的后面,一定要写明上诉期间,不许无形中剥夺了犯人的上诉权。”[16]因而,审判案件做到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了民主的权利。

裁判部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一般犯案人员幡然更新、重回社会做良好公民的机会,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革命人道主义。这个方针主要体现在省、县裁判部管辖下的劳动感化院。1932年,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依法设立劳动感化院,专门管理判刑后投入劳动感化的人员。总院设在葛源附近的密坑。院部成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并由院长、科长组成管理委员会。院部设三个科:总务科,负责生活管理;劳动科,负责管理生产劳动;文化科,负责感化教育。另有司务长一名,管理伙食,院内由裁判部派出一个警卫班,武装看管犯人,警卫班的战士都是共产党员。总院之下有三个分院:一分院在葛源南边的考坑,二分院在弋阳县烈桥,三分院在弋阳县湖塘邵家。分院内部组织情况、任务与总院基本相同,但只管理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对有手艺的人,须送总院统一组织生产。(https://www.daowen.com)

1933年闽浙赣“第二次各县裁判部联会”召开并印发文件,各地依法执行。在闽北分区和一些县,如上饶、弋阳、德兴等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也依法设立劳动感化院:(1)开展组织被关押人员生产。总院设文具部,生产毛笔、墨、复写纸、粉笔、砚台等文具用品,也做雨伞、木梳等,由政治犯、被押地主、刑期在七年以上的犯人进行生产,管理很严。总院还设木工部、铁工部、缝衣部、石工部组织刑期较短,又有手艺的犯人生产,管理较松。对刑期短而无手艺的犯人,组织他们上山砍柴、种菜、种烟叶,农忙时给农民打零工。总院及各分院设硝厂,每厂由一两名干部管理,日产盐六七斤,硝12斤左右。由于盐的质量较好,洁白度与细盐差不多,省苏维埃政府曾在闽浙赣根据地推广过劳动感化院硝厂的制盐方法。(2)开展感化教育。对被关押的人员分别编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早晚点名。白天劳动,早晚教育。根据裁判部拟定的政治讨论大纲,每周上一次政治课,并由裁判部部长或劳动感化院院长、文化科长讲话。每天按《工农读本》学文化,要求每日至少识五个字。订购《红旗报》《工农报》《列宁青年报》《工人报》《红军报》,组织读报,详细解释其内容。每月评议一次,根据各自的表现评为甲、乙、丙、丁四等,由院方或裁判部派人逐个谈话,向其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每年6月和12月,宣布对表现好的减刑3个月,对表现不好的(约占百分之三四),由裁判部加刑。

裁判部还组织巡回法庭加强审理工作。1933年1月10日,关于清湖村苏瞒田瞒土地税一案,省苏裁判部组织了巡回法庭,调集前清湖村苏叶生大、叶容生、叶满喜、叶生松、叶容树等在清湖开庭审讯,主审柳真吾,陪审王祥生、周才旺、徐炎荣,旁听群众共100余人,结果审出叶生大是改田瞒税的主谋者,判处6个月禁闭,叶满喜、叶容生、叶容树是改田瞒税的附和者,各判罚做苦工3天,叶生松改田时不在场,宣告无罪。当宣判时,主审柳真吾向旁听群众说:“现在苏区群众因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都纷纷自动请求中央政府增加土地税,以充裕战争用费,该叶生大等身为村苏工作人员,竟改田瞒税,蒙蔽上级苏维埃政府,这是他们完全离开革命立场,故应受到刑事的处分。”群众听了都点头称是,认为判决非常公平。审判终结后,由葛源区苏代表徐炎荣同志召集全村群众大会,报告叶生大等改田瞒税的错误及审判的结果,全村群众对省裁判部的判决都很满意,并表示仍遵照去年的田亩交税,坚决与叶生大等这一错误作斗争。同日的《工农报》第65期第4版对于这一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予以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