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选举委员会

一、苏维埃选举委员会

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政权一经诞生,就成立了苏维埃选举委员会,依法保障赣东北军民的民主选举权。这方面苏区早期出台了《施政大纲》《组织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能按照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具体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代表反对一切私人的关系——宗教、朋友、亲戚等关系的作用,绝不容许任何势力的包办与强加,一定要成为真正群众的选举。为此,1931年2月11日中共赣东北特委《通告》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2.认真贯彻中央政府关于选举代表的各种选举细则的规定。在1929年至1933年的几次选举运动中,除生病、外出等特殊情况外,组织全部选民参加了选举。(https://www.daowen.com)

3.根据“妇女在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社会地位与男子绝对平等”的法规,在历次苏维埃代表会议中,严格执行有一定的妇女代表参加的法规,有的因此还被依法选为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如徐大妹就先后被选为省苏维埃内务部长和副主席。

4.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各级苏维埃重要的工作方针和计划,依法经过各级代表大会的决议,苏维埃要分期将工作向群众作报告。群众听到工作报告之后,可以提出批评的意见。群众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随时到苏维埃政府报告,政府必须接受,如性质重大,就要拿到会议上讨论执行。”

5.对于在选举上的错误,苏区不避讳,勇于改正错误,哪怕推迟、影响各级代表大会的召开也要严格依法依规依例加以执行。有两例典型充分体现了苏区在这方面的原则性。其一是《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工作报告》(1931年3月6日)指出:各级苏维埃政府的改选情形……在12月间接着中央苏选会的通告和选举条例,即组织赣东北特苏选会,筹备改选各级苏维埃政府。先从下级苏维埃政府改选起,依次及于上级。但初次选举发生了许多错误,于是又举行第二次改选。全特区苏代会已于3月6日开幕,计开会3天,到会代表200多人,通过了《暂行土地使用法》《婚姻法》《惩反条例》《各委员会组织法》及《施政大纲》,并通过了《红军问题和其他问题的决议案》,选出了执委51人、候补5人。其二是方志敏签署《关于横峰、弋阳县苏维埃执委会对于选举问题了解的错误的指正》(1933年2月17日),文件在《工农报》刊发公布。此前,中共闽浙赣省委于2月16日已下发《关于苏维埃改选的问题通知》,及时总结各级苏维埃自下而上的改选工作,并列出选举中的7个错误,纠错后才能召开苏维埃代表大会。闽浙赣省苏执委会对选举工作是非常严谨的,主席方志敏于1933年2月26日签署的命令,弋阳、横峰两地县苏执委会于第二天即作了三点答复。当时选举法规定:一是由各村选民大会选出来的代表,叫出席区苏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乡苏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区出席县代表人数,是以500居民选出出席代表一人,不是以1200人选出出席代表一人,在省苏关于改选决议上,有明白的规定。二是选举委员会,是以区为单位,只有区选举委员会,县没有选举委员会,为布置县代表大会工作,可设县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可为你们所决定的分工。三是各级苏维埃的代表,每五个正式代表可选举一个候补代表,不足五个的也可选候补代表一名,这是中央政府选举细则上规定的,你们决定三个正式代表,即可选举一个正式代表,这是错误的!由于省、县两级执委会的积极作为,使得一度耽搁的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3月18日至23日在葛源隆重召开。显示了苏维埃选举执法的严肃性和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