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卫生方面

四、文化、 教育、卫生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立法

土地革命前,由于封建统治者与地主阶级长时期实行愚民政策,因而偏远山区百姓文化水平极端低下。如赣东北弋阳、横峰、贵溪、万年、余江、德兴、铅山等县,每个县只有一所或两所小学,每县学生不超过500人,百姓文盲率达到90%以上。苏区创建后,党和苏维埃政府深刻认识到:“要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加强群众的政治坚定,造成千百万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的积极战士,以担负着目前紧急斗争的任务,建设苏维埃的文化教育,确实是刻不容缓的工作。”[5]

信江特委时期,负责宣传和文化教育工作的机构有宣传部、党报委员会。特委机关刊物《红旗报》每周一期,最多时发行近万份。1930年3月20日,第二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信江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规定,信江苏维埃政府组建教育委员会和成立革命印刷局,开展辖区内的文化工作事宜。1930年7月开始的赣东北特委时期,特委下设宣传部,特区政府下设文化委员会,制定和颁布了文化方针政策,建立了一整套出版、印刷的方案,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效率很高;出版了每周一期的政府机关报《工农报》和机关刊物《支部生活》。编辑出版了《工农读本》第一册,使苏区的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工农读本》后来还出版了第二、第三、第四册,版权页上登载着出版这套读物的相关部门:编辑部门——省苏维埃文化部编辑股,审查部门——苏维埃文化部审查股,印刷部门——省苏维埃文化部刻印局,发行部门——省内各级文化部,订购寄售部门——省内各级消费合作社。鉴于省文化部印书量有限,准许各地可以自行翻印,但规定:“各地翻印本书,不得擅自更改字句,并要载明版权,以便检查。”1932年5月,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制订《指导群众读报条例》,规定:“每村组织一读报会,凡是革命男女群众自十岁以上均须加入。”1932年11月开始的闽浙赣省委时期,省委下设宣传部,省委与省苏维埃政府、省总工会合办了《红色东北报》,机关刊物初为《党的生活》,1933年7月改为《突击》。省苏维埃政府下设文化部,成立了闽浙赣工农剧团第一、第二团,繁荣了红色戏剧事业。

同时,建设红色公共俱乐部是苏区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省苏设置红色公共俱乐部是为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使广大群众通过参加俱乐部的各种活动,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因此,俱乐部实质上成为团结群众、鼓励群众、教育群众的文化机关。1931年9月,中共赣东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宣传鼓动工作的决议案》中,在“加紧文化教育工作”的有关内容里,分别规定“俱乐部工作在各区应该建立起来”,“在县委(驻)扎的地方和葛源区应建立青年俱乐部或农村俱乐部的模范俱乐部”,“对于俱乐部游艺会等工作中须加紧执行”等。1932年5月17日,团赣东北省委给团中央的报告对俱乐部做了规范命名,统称红色公共俱乐部,明确不仅要开展本级的各项活动,对下面各地俱乐部还负有工作指导和帮助之责。

1932年2月6日,《中共闽浙赣省委宣传部关于各县宣传部长联席会议的决议》中,对党和苏维埃政府为何如此高度重视建立和开展俱乐部的工作做了明确说明:“俱乐部是群众的教育机关,是宣传部的主要工作。群众的文化水平的提高,党的政策路线的传达组织,部工作的推动与群众的动员,在俱乐部是能有效地进行。”1932年9月17日,《团赣东北省委关于文化工作的决议》明确俱乐部是“广泛的群众组织”,“要在群众中做广泛的动员运动,发动青年群众热烈参加”。赣东北省苏人民文委会《反封建反迷信活动宣传大纲》明确俱乐部是“给群众阶级的政治教育,鼓励群众对革命战争的热情,传达解释苏维埃一切决议与中心工作”的最好的场所。这份文件还指出,封建迷信是反动统治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的精神工具,是建设和发展苏维埃文化教育事业的障碍,必须将“这一障碍物摧毁”。

1933年3月23日,《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文化工作决议案》中,明确红色俱乐部是“最易于团结群众,鼓励群众,教育群众的文化机关”。同时决议案还分析了文化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提高工农群众的文化政治水平与斗争情绪,以加强苏维埃政权的战斗力量。同时对有些同志“对文化教育工作是忽视的态度,甚至认为在斗争环境中,只要斗争,不要文化,把文化与政治分离开来,或者认为文化工作的建立要在革命成功以后,视文化工作为和平建设事业”等错误认识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保证了文化事业的正确发展。

(二)教育的立法

1931年3月,赣东北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的施政大纲》,计27条,其中有三条是关于文教建设的规定,即:第23条创办职业学校;第24条创办并发展社会教育;第25条设立成年补习学校,举行识字运动。

1931年9月,赣东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工作决议案》强调“提高贫苦儿童、成年群众和妇女的文化程度和政治认识”。当时,为了更好地发展苏维埃教育事业,闽浙赣省委和省苏明确指出:“在目前战争紧急当中,粉碎敌人的进攻,争取革命战争完全胜利的任务之下,文化教育工作,应该是用工农补校、识字班、列宁小学,教育、识字、读书的方法,扫除苏区内多数的文盲,启发群众阶级觉悟,提高群众文化政治水平,加强群众对革命工作的能力”,“同时用俱乐部,演戏……及其他等等工作,深入思想斗争,扫除旧社会思想习惯的传统,宣传战争的胜利,鼓动群众对革命战争的热情,坚定群众对革命战争的胜利信心,广泛的、有力的动员群众,积极而坚决的加入战争。这是目前文化教育的重大任务”。与此同时,省委设立宣传部,加紧党报、新剧、歌曲、课本和俱乐部等工作,省委机关刊物由原赣东北特委时期的《支部生活》改名为《党的生活》。苏维埃政府下设文化部,成立了赣东北省工农剧团,建立了列宁公园,开办了各类学校,编辑出版了《工农读本》第二、第三册,开展了体育、卫生运动。革命的文化教育是为革命战争服务的,根据地相继出台了《成年补习夜校具体实施办法》《红军中俱乐部列宁室的组织与工作》《指导群众读报条例》《关于怎样建立壁报》《关于识字班的工作》和《怎样去领导俱乐部列宁室工作》等方针政策,在教育思想上强调教育与实际相结合,教育为革命战争服务,坚持用马列主义先进文化武装群众,积极地开展思想斗争。

1931年11月,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配合革命任务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大会宣言指出,“一切工农劳苦群众及其子弟,都有享受国家免费教育之权,教育事业之权归苏维埃享受”,“取消一切麻醉人民的封建的宗教和国民党三民主义的教育”,阐明了苏区教育为工农服务的根本性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在进行国内革命战争所能作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地引导他们参加政治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6],指明了苏区教育的任务和发展方向。

闽浙赣党和苏维埃政府根据“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的指示精神,提出了“在苏维埃政权下,不让一个工农不识字”的豪迈口号,并制定了《成年补习夜校具体实施办法》《关于苏维埃的文化问题》以及《反封建反迷信运动宣传大纲》等相应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此外,苏区还重视妇女教育权益的保障。苏区建立前,妇女不能上学读书,不识字。因此,当务之急是教妇女识字,改变她们的文盲状态。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下发了《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训令》,要求“各级的文化部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教员由政府及各地学校教员及群众团体的干部来担任”。[7]

闽浙赣苏区政府和方志敏等所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政策和方针,充分体现出了教育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和政府来领导,以共产主义思想作为教育的指导思想,体现出了教育必须为革命战争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必须为广大的劳苦群众服务,使广大的劳苦工农群众真正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

(三)疫病防治的立法

卫生方面的立法主要表现在疫病防治方面。20世纪30年代初期,赣东北苏区军民针对突发的疫情,开展了群众性的卫生防疫运动。1931年春夏之交,苏区下辖各县烂脚(丝虫病)、生疮、疟疾和痢疾等传染病异常严重,而发病率最高的要算上饶、玉山、余江三县。玉山的农民有十分之九生病,上饶有十分之八,死的人在五六千以上,余江得病约十分之五六,有些村庄,没有炊烟,死人亦无从掩埋。玉山、上饶的稼禾,有十分之六在田里秧(烂)掉,无人收割,各县工作人员也有多人生病,情形非常严重,方志敏曾描述说:“死亡七八百人之多。”[8]

疾疫的袭击使人猝不及防,为此,赣东北苏区政府对以往卫生做了深刻反省。1931年9月,中共赣东北省委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指出:“试一检查东北苏区群众的疾病率和死亡率至〔实〕足惊人,这都由于苏维埃忽视卫生运动的结果。各级苏维埃,应从速增设卫生委员会或卫生委员,切实进行卫生运动!首先就要打倒目前还在盛行的‘无产阶级要龌龊’,‘生疮的是真革命’;一些反卫生的宣传,要灌输卫生常识于一般劳苦群众,使他们自己起来注意个人的和公众的卫生,以减少疾病和死亡!”[9]从此,防疫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并视之为对敌斗争一样重要,特别是通过立法阻止疾疫传播途径。

赣东北苏区流行的疾疫如疟疾、痢疾、丝虫病等几乎均与水污染有关,所以切实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持水质的清洁是相当重要的防治措施。对于群众长年形成的不良卫生习惯,只靠单纯说服教育是不行的,尤其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必须通过立法来加以保障。

1931年5月19日颁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十二章“妨害饮料水罪”中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条均是规定对污染饮用水者的惩罚,其中第九十五条规定:“污秽给人所饮之净水,因而致不能饮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暂行刑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以及防止庸医危害群众,第十三章“妨害卫生罪”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知情贩卖有害卫生之饮食物饮食用器或孩童玩具者,处其卖价二倍以下卖价以上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50元,处50元以下卖价以上罚金”;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未受政府之允准,以医为常业者,处三等以下有期徒刑,100元以下罚金。”加上苏区政府的措施得力,群众正确自觉地养成了卫生习惯,使苏区的卫生状况大为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