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系的完整性
在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四个阶段里,共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两百余件。从整体上来说,根据地制定的法律不仅数量多而且门类齐全,涉及根据地方方面面。
相关法律文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从内容上来说,涉及政府纲领部分,如1927年9月的《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江西省秋暴煽动大纲》《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1931年3月26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施政大纲》等。
政权组织法部分,如颁布的《怎样做一个好共产党员》《怎样去发展组织》《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193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党的组织问题——中共赣东北特委扩大会决议之二》,1931年9月2日颁布的《中共赣东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案》,1931年11月颁布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1933年2月颁布的《闽浙赣全省总工会暂行组织条例》,1932年5月29日颁布的《赣东北苏区生产冲锋队组织条例》,1932年6月颁布的《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条例》,1934年2月24日颁布的《区乡春耕运动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等。
选举法部分,如颁布的《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1931年2月11日颁布的《中共赣东北特委通告(第十二号)》、1933年8月9日颁布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
刑事法规,如1931年5月19日颁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
劳动法部分,如1932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雇用辅助劳动临时条例》、1933年3月21日颁布的《劳动法令》、1933年2月26日颁布的《闽浙赣全省总工会暂行组织条例》等。(https://www.daowen.com)
土地法部分,如1929年11月12日颁布的《信江特区苏维埃临时土地分配法》、1929年颁布的《土地法》、1931年颁布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土地分配法》、1932年4月颁布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法》、1933年7月1日颁布的《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等。
婚姻法部分,如颁布的《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婚姻法》等。
财政法部分,如1933年3月22日颁布的《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等法律法规,涵盖科教文卫体、农林水管理、战勤、产权归属、合同条例、财税、工商、贸易、金融等方方面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革命根据地法律体系。
从单一法律来看,其内容也是较为系统全面的,如《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的内容就较为全面。其内容总共分为两编,第一编是总则,共有十三章。第一章明确本法的效力:(一)在中央未颁布刑律以前,本律有绝对的效力。(二)本律于凡犯罪在本律颁行以后者适用之。(三)本律于凡在赣东北区为犯罪者,不问何人通用之。第二章:不为罪;第三章:未遂罪;第四章:累犯罪;第五章:俱发罪;第六章:共犯罪;第七章:刑名,如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等;第八章:宥减,指的是聋哑人或未满12岁或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第九章:自首;第十章:酌减;第十一章:加减刑;第十二章:假释,指的是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之实据者,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后,由县审判机关报告特区审判机关,许假释出狱。但有期徒刑之执行未满半年者,不在此限;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时例。第二编是分则,共二十二章。第一章: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罪;第二章:伪证及诬告罪;第三章:放火决水及妨碍水利罪;第四章:危险物罪;第五章:妨害交通罪;第六章:伪造货币罪;第七章:伪造文书及印文罪;第八章:伪造度量衡罪;第九章:鸦片烟罪;第十章:赌博罪;第十一章:奸淫罪;第十二章:妨害饮料水罪;第十三章:妨害卫生罪;第十四章:杀伤罪;第十五章:堕胎罪;第十六章:遗弃罪;第十七章:略诱及和诱罪;第十八章:窃盗及强盗罪;第十九章:诈欺取财罪;第二十章:毁弃损坏罪;第二十一章:私擅逮捕监禁罪;第二十二章:骚扰罪。由于篇幅有限,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不列出。
除此之外还形成了以政治保卫局(公安)、工农检察部(检察)、裁判部(法院)、巡回法庭、劳动感化院等为主的较为完整的司(执)法组织体系和司(执)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