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方面

一、政治方面

(一)民主选举的立法

苏区高度重视保障民主,实行工农民主专政,建立和实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明确规定,凡工人、农民、士兵、自由职业者,无论男女,在14岁以上60岁以下者,有选举权;16岁以上60岁以下者有被选举权,使苏区人民能够自己选举自己的政府;还同时规定“如被选人发生违背群众利益的错误行动时,群众可以开会直接撤换他,另选他人”。此后颁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施政大纲》等法律都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广大工农的民主权利,明确了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性质,确认了人民在苏维埃政权中的主人翁地位。

(二)惩治违法、犯罪人员和反革命的立法

苏区政权建立后,省、县政治保卫分局设执行部、科,其任务是:(1)办理拘捕、处置、递解、管理人犯和登记人犯财物;(2)预审人犯,整理口供,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审查侦察所得的材料是否确实,复核案情;(3)代表原告起草“控诉词”,出席法庭提起公诉;(4)编制政治保卫队的政治军事训练计划,负责枪支、弹药、服装的管理;(5)在信江的重要渡口设立检查站,检查来往船只是否装载军用违禁品,防止反革命侦探混入根据地。执行部、科设有看守所,关押未决犯。

1929年10月,信江特区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惩治反革命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于少数给敌人带路、搞烧杀抢掠等罪大恶极的地主豪绅、反革命分子,由政治保卫机关提出《控诉书》,罪行严重的经法院审理可以判处死刑。罪行较轻的,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进行改造。对于那些犯有一般罪行的人,采取方志敏提出的“寄刑”方法,即在判刑后不在监内执行,释放回家参加劳动,保证随叫随到,类似现在的假释制度。对于罪行不重而又主动投案自首者,可不予追究。对于受威胁欺骗而逃往白区的“反水”群众,保护其土地财产,以争取他们归来。

1932年9月20日,赣东北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的精神,制定颁布了《反革命改组派AB团取消派等自首条例》。条例共六条:第一条是对自首人员的政策:“绝对保障其生命安全,并给予以政治上的出路。”第二、三条是对自首人员的要求:其负责人“应将其整个反动组织供出”,其群众“须将其所知道的反革命组织一律供出”。第四条是自首的方法:可向省、县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分局或红军的各级政治委员、政治部,做“口头报告或用书面报告”。第五、六条规定了自首的期限:“自(条例)公布之日起,以两月为限”,“在逮捕后及未至审讯前自供者,得酌量减轻其处分”。这个自首条例对滥捕乱杀起了一些限制作用,但因当时的肃反扩大化,在条例的前言中也严重地夸大了敌情,把一些逼供诱供出来的所谓反动组织,如“健康会”“好吃会”等,都宣布为“反革命派”,扩大了打击面。

(三)劳动感化的立法(https://www.daowen.com)

苏区法律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进行专政,对人民内部犯罪行为实施惩罚。1932年8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之后,1933年3月,闽浙赣省苏裁判部发布《关于劳动感化院工作决议——闽浙赣省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之三》,强调了“劳动感化院对教育犯人,使犯人出院不再反动的意义”。决议对此作了说明:“劳动感化院的设立,有下列的重要意义:(一)犯人在院受政治的感化教育,促进他悔悟过去的反革命罪过,以至彻底了解与仇恨反革命的欺骗,坚决回到苏维埃政权之下,出院后成为苏维埃良好的公民。(二)犯人在院从事劳动生产,以生产所得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减少国家开支,并增加国库收入。(三)犯人在院劳动,从劳动中锻炼体格,保障健康,同时在院学习生产上的技能。”决议还规定文化科要召集犯人开会,讨论政治问题,读报,学习“感化课本”和“工农课本”;规定劳动管理科要组织犯人从事开垦荒田、打零工、烧石灰,做木、缝、篾等生产劳动,并发动犯人自动组织生产冲锋队,举行生产竞赛。

(四)廉政的立法

苏区对腐败的零容忍,表现在方志敏领导组建的廉政“轻骑队”和“突击队”,对苏区存在的一些官僚腐化、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瞒田瞒税、违反苏维埃法令的现象,发动了一场反贪污浪费的斗争,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

1932年前,中央苏区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还未传来,闽浙赣苏区已提出一些类似的口号:“打土豪归公,买卖公平,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是从制度上保证苏区干部执政为民、为政清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组织法》规定:“苏维埃政权是一种最德谟克拉西的政权机关,她不仅最接近劳苦群众,与群众关系最密切,而且最易受群众的监督,决不至离开群众的实际生活而独立存在,或因与群众隔离而形成官僚化的机关。”

苏维埃政府制定了防止与惩治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规章制度:一是开展思想上的反贪污斗争,加强政治教育,反对贪污浪费,从工作上、生活上肃清一切浪费的现象,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为革命刻苦耐劳、牺牲一切;二是严格规定经济的收付手续,在收付经费上要科学化的分工,绝不能管账的人又管钱,收钱付钱不能完全由一个人负责,实行财政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三是要经常注意账目上的审查,在审查账目时,要注意对账与查实收付经费的各种证据,要吸收群众查账,启发群众起来控告,因为只是专靠查账目的方法,是不易揭发一切贪污事实的;四是要从思想上、组织上给一切贪污分子及经济观念不正确的分子以无情打击,开展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肃清贪污腐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