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苏维埃土地部

二、苏维埃土地部

苏维埃土地部是专门管理土地的执法部门。在当时而言,土地部的执法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确认土地所有权

根据地创建初期,由于缺乏经验,没有确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其后《信江特区苏维埃土地临时使用法》颁布,农民依照规定分得的土地不是归己所有,而是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这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32年5月颁布的《赣东北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法》,进一步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地权的确定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迎,生产积极性明显提高。(https://www.daowen.com)

2.推行土地使用证,并开展监督。“土地使用证”证长27厘米,宽23厘米,毛边纸,石版印刷,毛笔填写,题头为“赣东北苏维埃人民土地委员会土地使用证”,下有该持证人姓名、家庭成分、全家人数、籍贯、家庭住址等,另有发证时间,最后加盖“赣东北苏维埃人民土地委员会”公章和村土地委员印章。

图示

3.实施鼓励开荒的政策和训令。1932年2月省苏发布的《赣东北省苏维埃关于发展耕种运动的决议》和1933年2月发布的《闽浙赣第一届省苏委会第三号训令》,均为促进农业生产的文件,其中有鼓励开荒的政策,土地部严格执行,促使闽浙赣苏区“消灭三十二万担的荒地荒田”,“除边境外,没有荒田荒地”。